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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因计划生育条例,生二胎产假多少天上海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22 03:55:3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生二胎产假多少上海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综上可立式为: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上海市规定的30天=产假128天。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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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调节人口发展,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推行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措施为辅。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配合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市人口预测和人口统计,拟定本市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  (五)组织、管理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经费和避孕药具的管理。第七条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市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拟定本辖区内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统计及计划生育经费和避孕药具的管理。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负有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九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第十条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禁止无计划生育。第十一条 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可以生育一个孩子。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残疾而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要求生育孩子的,必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区或者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有异议的,可提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复议。第十六条 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第(四)项规定外,其生育间隔时间均应当在四年以上,否则按无计划生育处理。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第十七条 推行优生、优育。开展遗传咨询,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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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户口非独生子女结婚后可以生二胎吗

可以。二胎无条件,三胎有条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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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民政、统计、教育、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任务情况进行考评。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提供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以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5,上海婚假是几天15天还是10天是根据婚姻法还是公司法15天含

国企应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执行即:15天晚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私人企业应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上海的标准是:3天婚假+7天晚婚假=10天其他法律中没有任何关于婚假和晚婚假天数的规定。各地晚婚假时间均不一样,从10天到30天都有。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婚假是出于尊重中国传统文化的需求,考率到结婚的风俗需求,而制定的假期,属于一次性假期,不属于劳动补偿性的假期(例如年假等),仅适用于员工结婚时申请。理论上你不能一次婚结两回,所以不能分开休。关于包含周六日的问题,周六日属于公休,即工作5天休息2天,如果一周没有工作就不存在休息的问题。所以目前除了年假、国家法定假日之外,其他假期(婚假、产假等)均包含周六日。
你好!15天的,男25周岁才可以,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15
15天的,男25周岁才可以,

6,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再婚夫妻,若前一段婚姻有过生育史的,将不能做再生育审批,与独生子女无关。若超生进行征收,那么是按照你们你们实际年收入的的3倍征收,并会向你们单位通报,你们单位如果有评文明单位之类的就一票否决没有了,至于你们单位对你们的处罚就要看个别单位了。
楼主,你参考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一条;----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年经济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各按其实际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计划外生育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对超过三年仍未缴纳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不符合的话,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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