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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有哪些求解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0 08:42:4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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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有哪些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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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电信、计算机、电子、机械、仪器仪表、化工、冶金、生物、国际贸易、财政、WTO、金融、经济、保险、法律、文学、建筑、汽车、石油、能源、环保、交通运输、军事、航空航天、农机、医药、医疗设备、涂料、纺织造纸、印刷、农林牧渔业、食品等  * 大型招/投标书、各种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网络方案、设备安装手册、质量手册、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公司简介、公司章程、媒体广告、海报、宣传册、新闻发布稿、证明材料及出国资料等  * 大型的网页与网站翻译  * 计算机软件翻译及汉化等项目(软件本地化)  * 文学作品翻译(散文、诗歌、广告语、杂志、期刊)  * 公证翻译(出国留学资料、国际驾照、邀请函、资质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材料等)  * 国际性会议的同声传译及各种谈判的口笔译服务  * 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安排服务  * 商务性旅游、访问翻译陪同服务、临时性文秘服务工业工程:产品说明、目录手册、设备安装、调试手册、使用说明、 标书文件、行业标准、技术标准、 项目招标书、 质量手册、行业标准经济贸易:销售手册、用户手册、备忘录、公司简介、 公司章程、 产品目录、 促销材料、 商业信函、营销计划、企划方案、 案例分析、 科研报告、市场调研报告、财务分析、 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商业计划书等、会议资料、新闻发布、 网站文字、企业内刊、宣传广告法律法规:法律条文、各类合同、协议、契约、标书、上市公司年报、公告通知、意向书、招股说明书、证书、证明、专利资料、司法/仲裁文件、政府公文、外交公文等。个人资料:个人简历、入学申请、求职申请、学历证书、成绩单、证明材料、公证书、签证申请、往来信件、邀请信、委托书、国际证明、 学术论文。文化文艺:散文、诗歌、广告、杂志、著作剧本、影视对白IT:用户手卌,技术文献,其他有关电脑技术文书的翻译。用户网站本地化/国际化。图书翻译:经济类、畅销书、小说、电子商务、工程类。拥有众多翻译案例,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图书翻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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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项目

法律分析: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最初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完善社会公共服务,适应时代需要所进行的一项创新改革,虽始于西方国家,但在国内的实行可谓满地开花。“购买服务”自上个世纪就已经被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政府采用,并经过实践的检验取得了很大成就。通过对国内购买服务政策的实施与调查,可以看到购买所涉及的领域不仅包括教育、公共卫生、养老等,而且还涉及社会工作、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等很多新兴的服务项目。而在新制度主义的视角下,更是为这种购买服务事业提供一种更深刻的思想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让购买服务这项创新在公共服务中发挥更深、更高效的作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地位。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二)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编制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做好与城乡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事业、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务、调解仲裁等公共服务事项。着力增加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促进城乡社区服务项目、标准相衔接,逐步实现均等化。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承接主体。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提升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居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探索建立社区公共空间综合利用机制,合理规划建设文化、体育、商业、物流等自助服务设施。积极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济互助等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区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服务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向城乡社区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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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买房政策2020最新

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上海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品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扩展资料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即日起发布实施。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上海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限购令细则中央政府网-上海: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 非沪籍家庭买房社保需缴满五年
上海买房政策讲解
依据上海市住建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同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自2016年11月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区分首套和二套购房的前提下,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下调10万元,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 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以及对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标准的口径。 上海住房限购从2011年1月31日开始执行,根据今年“沪九条”新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政策不变,提高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63个月累计满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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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清单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的服务。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融资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政府均可购买服务,例如: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就业指导服务、传染病防控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会计审计服务、会议服务等。一、政府采购的服务包括哪些1、服务类采购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印刷、出版、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如工程设计)、交通工具的维护保养(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会议。2、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货物和服务。与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3、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二、政府采购的范围1、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上海限购令细则的法规内容

实施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6,我要闸北区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11)计算机通用软件定点采购(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药品; (15)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2)其他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采购)。 (二)自行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家具及办公用品;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各、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10万元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内容,区财政局可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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