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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补偿金上限2019,2019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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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上海市明确2020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时按照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2020年1月1日起,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不再区分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实行同一个赔偿标准。以下是上海2020年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1、医药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包括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鉴定机构意见计算)2、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营养费(鉴定结论中的营养期):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适当考虑伤情和住院时间5、交通费: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合(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根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6、住宿费:合理发生实际费用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8、物损费: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车辆、衣物、手机等9、鉴定费:凭票据10、律师费:凭票据,参照《上海律师政府收费指导价》11、残疾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69442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61—75周岁,69442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75周岁以上,69442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1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1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14、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周岁及以下,45605元/年×{18-(实际年龄)}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六十周岁及以下,45605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60-75周岁,45605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七十五周岁及以上,45605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9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2019年上海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新政策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2019年上海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新政策

3,2019年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

一、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598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362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46218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上海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50811元、最低为116937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897.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上海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24825元、最低为108275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68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上海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98839元、最低为99613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46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上海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72853元、最低为90951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324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上海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33874元、最低为7795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6个月=15591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8个月77958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七、上海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07888元、最低为6929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59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0个月=129930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5个月64965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八、上海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68906元、最低为56303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4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24个月=103944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2个月51972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九、上海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42923元、最低为47641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8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8个月=77958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9个月38979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上海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16937元、最低为3897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2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2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6个月51972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一、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90951元、最低为303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12993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如果单位给伤亡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仍由单位支付。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5、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   7、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全国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上海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赔偿项目 享受标准 发放单位 备注 1 医疗费 凭发票 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规定诊疗项目、药品、服务标准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天 基金 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3 交通、食宿费 凭票据 基金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社保同意 4 康复治疗费 凭票据 基金 医保制定康复机构、其他同上 5 辅助器具费 凭票据 基金 指定服务机构,符合标准费用 6 停工留薪工资 原工资待遇 基金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7 护理费 评残前 单位 1,完全不能自理50%“职平”/月,2,大部分40%“职平”/月,3,部分30%/月,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 评残后 基金 8 伤残补助金 一级27个月 基金 1、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六级伤残,视情况保留劳动关系或工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七至十级伤残,或保留劳动关系不退岗,或期满终止、工伤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4、本人工资指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地区“职平”3倍的,以3倍计,低于“职平”60%的以60%计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10级7个月 9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90% 基金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2、五六级,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无法安排工作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3、伤残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点的由基金补足 4、达到退休年龄的停发津贴,享受养老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级伤残85%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5% 五级伤残70% 单位 六级伤残60% 10 一次性医疗补助 五到十级 基金 1、五级18个月“职平”,一级少三个月 2、经工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享受该待遇 一次性就业补助 五到十级 单位 同上 11 丧葬补助金 六个月“职平” 基金 近亲属 12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月工资 基金 1、核定的抚恤金不高于员工生前工资 2、按月支付至被抚养人失去条件 其他30%月工资 13 工亡补助金 576880元 基金 1、发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亡的,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3、一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待遇 ;

2019年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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