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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新规定,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16 08:51:2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必要条件及提供必备资料,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走相关流程。

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

2,上海公积金住房贷款要满足条件有哪些

上海公积金住房贷款要满足条件有哪些?首先,你在上海要有住房公积金,不管是本地还是外地人,均可以在上海贷款买房;再次,如果是夫妻双方均有公积金,则是以家庭为一个单位;如果是家庭单位,是可以两个人共同还贷。第一条,你先看看贷款人资格:(第一次办贷款手续,你要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资格是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在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或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支取公积金后缴存满两年的在职干部和职工;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必须是买住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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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住房贷款要满足条件有哪些

3,上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涨至1636元 缴存比例不变

6月18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7月1日起,上海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其中,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0年月平均工资,月缴存额上限增至1636元,下限增至156元。 昨日,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发布《关于2011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上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 《通知》称,自2011年7月1日起,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0年月平均工资。201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0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月缴存下限涨至156元 《通知》明确,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636元,比2010年度的1498元增加了138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806元,比2010年度的2568元增加了238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56元,比2010年度的134元增加了2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单位核定后应告知职工 《通知》还明确,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如果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涨至1636元 缴存比例不变

4,上海公积金使用规则

  下面的资料你看看,是否有帮助: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 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4) 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5)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2、公积金贷款中“第一套自住住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的“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是指在上海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妇双方),从未在市场上购买过自住住房,或没有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举例1】小马家有一套住房,产证上有父母和小马的名字,但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如今小马打算购置婚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算第一套房吗?首付比例是怎样的?   答:小马这种情况属于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一手房不低于房价的20%,二手房为30%以上。   【举例2】张先生婚前买过一套房,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婚后准备和妻子再购置一套新房,但之前那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请问张先生或其妻子可以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59%调整为4.77%;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5.04%调整为5.22%。   二、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调整前利率执行,2007年9月14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合同的贷款,执行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2007年9月15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举例】小张买房选择组合贷款,其中公积金30万元,商业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他该享受何种利率?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5.22%,商业贷款利率按其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确定。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上限调整为:   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从以户为单位计算贷款额度,改为以户为基础,配偶(或参贷人)分别计算额度的办法,且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另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10万元。调整分两种情况:   (1)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家庭:首先分别计算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4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10万元。一户家庭总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30万元。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如何计算的?   答: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目前基本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公积金余额的20倍);   (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目前一手房为80%,二手房为70%);   (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目前为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高于最高贷款限额(见问题3)。   【举例1】小孙工作5年,未婚,准备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二手房,目前公积金账户余额12000元,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8000元,请问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到最高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以实际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查询系统计算的结果为准。   6、住房公积金个贷采用怎样的还款方式?   答:住房公积金个贷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等额本金法”前期还款压力相对大一些,但总利息支出相对少一些;“等额本息法”,每期还款额都一样,但总利息支出相对等额本金法稍多一些,各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7、借款人可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自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个贷本息,部分提前还款不必支付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不受时间限制。   【举例】老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20万元,分15年还清,1年后他进行了部分提前还款,请问他在后面的还款中,享受怎样的利率?   答:受托银行应在借款人履行原贷款合同1年以后,方可接受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的申请,与借款人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前归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受托银行应与借款人商定部分提前还款后剩余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部分提前还款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归还方式归还,受托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8 、什么时候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所有。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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