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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法关于病假规定,上海退休人员病假工资有何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8 03:09:2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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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退休人员病假工资有何规定

不存在退休人员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权利义务双方可协商约定。
前单位有处理过类似的情况,按照单位对于病假期限的规定,在医疗期满后,按照公司的假期管理规定,为员工申请无薪假.

上海退休人员病假工资有何规定

2,上海劳动法病假规定

法律主观: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 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 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 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 病假 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 工伤 与 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解除劳动关系 ,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退休 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金 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 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 工资 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 社会保险 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法律客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上海劳动法病假规定

3,上海对病假十天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3、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 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 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4、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上海对病假十天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4,劳动法中如何规定员工请病假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我国劳动法中对于员工的病假是有详细的规定的,在工作期间,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都是几年几十年的,不可能说在这个期间都不会生病的,那么生病就需要请病假。关于如何规定员工请病假?如何规定员工请病假 1、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4、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5、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如何规定员工请病假,首先对于病假的天数,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并不是一生病就请假就可以批准的,如果再次之前已经申请很多次了,那么要看是否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天数,超过的就不允许申请了,而且在请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支付与平时一样标准的工资。

5,上海市对员工病假工资有何规定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首先应当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先确定医疗期,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病假期间也就是医疗期的工资按《劳动保障条例》规定,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如下: 工 龄 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 不满2年 60% 满2年不满4年 70% 满4年不满6年 80% 满6年不满8年 90% 满8年及8年以上 100%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 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 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 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 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 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 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 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 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 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 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 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 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 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 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 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 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 :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 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 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 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 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 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 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 ,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 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 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 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 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6,请问一下劳动法关于请病假有哪一条怎么规定的谢谢急急急

劳动法关于请病假的规定,你看一看下列法规就明白了。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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