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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弃油脂管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0 06:47:2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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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第六条 (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第七条 (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第八条 (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九条 (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第十条 (收运单位)  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第十一条 (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第十二条 (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第十三条 (处置单位)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第十四条 (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第五条 (单位主体责任)  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 (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  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第七条 (收运单位的确定)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增加。  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活动。第八条 (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和招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等事项,并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并取得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厢式货运车辆和收集容器;车辆和收集容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贮存、初加工场所以及车辆停放场地;贮存、初加工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四)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九条 (处置单位的确定)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处置单位无法满足全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需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增加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活动。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3,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本市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废弃食用油脂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弃油脂的排放、回收、加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废弃油脂回收和加工的定点工作进行协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县环保局)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工商、卫生、公安、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排放规定)  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废弃油脂,应当使用专门的容器盛放;排放含油脂废水,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第六条 (排放申报和登记)  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废弃油脂,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的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需要改变排放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的,应当在改变前30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第七条 (回收和加工规定)  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的废弃油脂,应当由市环保局指定的单位进行回收和加工。第八条 (回收单位的条件)  从事回收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掌握防止废弃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收集队伍;  (二)有与经市环保局指定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三)有符合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要求的运输工具。  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九条 (加工单位的条件)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掌握废弃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  (二)有与经市环保局指定的回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三)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单。第十条 (同时从事回收和加工活动的单位条件)  同时从事回收和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但有关签订协议书的条件除外。第十一条 (对回收和加工单位的规定)  经市环保局指定从事回收、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废弃油脂的回收和销售情况建立台帐制度,并记载清楚。  从事回收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应当为从事回收活动的人员提供统一标志;从事回收活动的人员在作业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  从事回收废弃油脂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出售给未经市环保局指定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进行使用或者销售。第十二条 (公告)  市环保局应当将指定的回收、加工废弃油脂单位的名称、营业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排放废弃油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废弃油脂的申报和登记,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废弃油脂出售给未经市环保局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回收废弃油脂活动的人员在作业时未配戴统一标志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市环保局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废弃油脂回收或加工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建立废弃油脂回收和销售台帐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废弃油脂作为食用油脂出售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局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以加工食品为目的购买废弃油脂,或者用废弃油脂加工食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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