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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消防分区的规定,消防中中庭防火分隔要求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15:17:5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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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中中庭防火分隔要求有哪些

这个中庭一般是合在底层防火分区或者单独的防火分区,但是中通需要有自己独立的灭火和排烟。

消防中中庭防火分隔要求有哪些

2,如设有自动喷淋防烟分区能否超过500平米

是否设有自动喷淋仅与火灾发生的烟量有关而基本与防烟分区划分的关系不大
你好!防烟分区-------应为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大小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性质相关,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5.1.6条,当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时,允许防火分区面积增加一倍。其中,地下室与半地下室的防火分区划得最小(500m2),因此,可以超过500平方米。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如设有自动喷淋防烟分区能否超过500平米

3,建筑防火分区是怎么划分的

防火分区是按建筑面积分的!防火门是用来划分防火分区的!敞开式楼梯不能分隔防火分区,如果是敞开式楼梯,上下两层的面积就要叠加计算开是否超出防火分区面积!通风井是要算在防火分区面积里的!但通风井的面积毕竟不大阿~!
防火分区是按建筑面积分的!防火门是用来划分防火分区的!敞开式楼梯不能分隔防火分区,如果是敞开式楼梯,上下两层的面积就要叠加计算开是否超出防火分区面积!通风井是要算在防火分区面积里的!但通风井的面积毕竟不大阿~!

建筑防火分区是怎么划分的

4,超过24米的建筑物至少要有几条消防通道

这问题很专业,不可以随意简单作答几个。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但可以简单说一下,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要有2个消防通道。
据悉,目前本市各类建筑工地达到6500多个,在建高层不在少数。为了让上海的在建、已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能得到及时的救援,修订草案除了规定24米以上的建筑物,必须随着进度保证消防水源外,还要求区分不同的情况,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
不管是住宅建筑,还是公共建筑,国家规定的消防通道最小净宽为4.0米,最小净高也为4.0米,这些是消防车能顺利通行的最低保障。
2条

5,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

防火分区应该是对建筑中建筑面积的划分,包含了疏散楼梯间的面积。
在确定防火分区时,每一防火分区都应关注安全出口:每一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包括首层),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见条文)至少应有2个安全出口。a.疏散楼梯间,室外疏散梯,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前室,避难走道,室外敞开连廊和避难层(间)等)的出入口为安全出口。b.地下室防火分区的2个安全出口,1个必须是能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注意:直通室外即到一层后能直通室外,见1)c)另一个可以是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通另一防火分区疏散净宽不应超这一防火分区疏散总宽的1/5)。c.敞开楼梯若不是楼梯间(三面有墙)则不计入疏散宽度,当然也不作为安全出口。d.2个防火分区合用1个疏散楼梯间时,此梯应划入1个防火分区内,则此梯和另一个防火分区间的隔墙应是防火墙,通另一个防火分区的门应是甲级防火门。

6,上海市居民住宅区中房与房的间隔应该多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规定: 第3.1.2条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第3.1.3条 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建筑间距是为保证两楼接受足够的日照而设置的,保证大寒日日照满2小时。通常各地方的要求不一样,有地方规定,现在多采用建筑高度的1.5或1.8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也有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事实上,每个城市都有自己各自的标准。

7,公安部1999年5月25日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希望可以帮到你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7-05-28 | 文章来源: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段。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窗、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编辑本段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编辑本段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编辑本段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编辑本段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编辑本段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编辑本段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编辑本段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编辑本段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编辑本段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编辑本段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编辑本段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编辑本段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编辑本段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编辑本段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编辑本段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编辑本段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编辑本段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编辑本段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编辑本段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编辑本段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编辑本段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本段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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