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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否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社有企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0 15:57:0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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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否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社有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也许是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否适用于集体所有制社有企业

2,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交易原则)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交易的进行)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交所进行。  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让方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事项。  出让国有企业的,在作出出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意见。  出让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当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作出决议。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资办做好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 (产交所的性质)  产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事业法人。第八条 (产权交易规则和产交所章程)  市产管办负责制定产权交易规则,并对产权交易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  产交所会员大会制定产交所章程并报市产管办备案。第九条 (会员)  在产交所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机构资格后,经市产管办予以资质认可,可以成为产交所会员。  产交所应当向取得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颁发会员证,明确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的中介活动范围。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条 (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 (委托交易或者直接申请交易)  进入产交所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向产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经纪机构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第十二条 (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方委托经纪机构申请出让产权或者直接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经纪机构或者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四)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方委托经纪机构申请受让产权或者直接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经纪机构或者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交易价格)  产权交易价格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确定。  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的90%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的90%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及内容)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3,求解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企业。市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活在上述组织里面,是属于企业范畴里面的。----------------------------------------不惧恶意采纳刷分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求解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上海市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待业人员再就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五)城镇私营企业;  (六)国家机关、团体;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第三条 按本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待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单位中工作满一年,因下列原因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并办妥待业登记手续的人员:  (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  (四)企业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关闭或停产而被精减的;  (五)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六)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第四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待业保险费;  (二)待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待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滞纳金;  (五)待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单位必须每月按其在职人数(外商投资企业按其中方职工人数),按照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千分之五的标准缴纳待业保险费。第六条 单位缴纳的待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第七条 待业保险费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统一扣缴,转存待业保险机构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因单位原因造成银行不能按期扣缴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金。  待业保险基金应专项储存,专款专用。第八条 单位与在职人员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后,应在两周内办妥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手续。待业人员应在接到单位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待业保险机构办理待业登记手续。办理待业登记手续时应递交能证明本人待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第九条 区、县待业保险机构在办理待业登记手续时,应对办理待业登记手续人员的待业情况进行审核,在认定其确在待业并核定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期限、待业救济标准后,发给《待业证》和《待业救济金领款证》。  待业人员可在办理待业登记手续后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待业人员逾期不办理待业登记手续或办理待业登记手续后不按期领取待业救济金的,作自动放弃处理。但因发生待业保险待遇争议而延误领取的除外。第十条 待业保险期限,根据待业人员待业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上次待业前的工作年限)计算。待业前工作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待业保险期为六个月;待业前工作满两年不足三年的,待业保险期为八个月;待业前工作满三年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待业保险期增加两个月;但待业保险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超过待业保险期限的,不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 对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待业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付待业救济金:  (一)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为待业救济金计发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为待业救济金计发基数的百分之五十。  (二)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为待业救济金计发基数的百分之六十;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为待业救济金计发基数的百分之五十。  待业救济金计发基数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待业救济金的最低保障数每月为七十五元。待业救济金按前条规定计算每月不足七十五元的,按七十五元给付。在本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发生变化时,适时调整待业救济金的最低保障数。第十三条 待业人员在享受待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市、区、县待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向待业保险机构申领所发生医疗费用百分之七十的医疗补助费;医疗费用较大、本人承担有困难的,可向待业保险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费。但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给予医疗补助。

5,农村合作信用社是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是请问什么叫集体所有制

农村合作信用社原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东有农村集体组织、公司及个人(按现在分类应该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一般为称为其他企业。国企就是由国家资金投资的企业,简称国企。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上世纪70、80年设立的企业,投资形式多样,后期评论一般称带红帽的企业,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现在基本都已经进行了产权归属或改制。

6,上海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政治,学习和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随同企业一起执行本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办理。第二章 奖励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 企业对有特殊贡献职工的晋级奖励,不同于一般工资升级,应该从严掌握。晋级指标按全年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计算,可以一次或几次使用,也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晋级由车间(部门)会同同级工会提名,或由厂长(经理)提名,经企业一级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后,大中型企业由厂长(经理)批准并宣布执行,小型企业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厂长(经理)宣布执行。  晋级的工资列入职工工资总额,可计入成本或由其他基金开支。晋级的人数和金额,企业应在每年年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备案。第八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的通令嘉奖,由企业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市主管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进行的通令嘉奖,由企业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须听取所在单位群众意见。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第十条 对职工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并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的,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发给奖励。第十一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和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处分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准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7,现在上海所有企业是不是一定要加住房公积金

是的。所有企业都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但是农村户口的职工可以不交。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已违反了国家法规,可以到单位所在区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反映以寻求帮助。  1999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已经明确,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关于缴存比例也有规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不是的看企业规模 小企业看户口

8,上海城镇户口 企业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只要你是公司正式职工,公司就必须给你开具账户及交纳住房公积金。和户籍性质无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是必须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已违反了国家法规,您可以到你们单位所在区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反映以寻求帮助。
必须交公积金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城镇户口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否则可向劳动部门举报。
跟户口没有关系,跟公司有关系。也跟入职多久有关系。好的单位都有五险一金,差的单位就得过且过。
必须缴纳公积金,不交是违法的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且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论单位的总部在哪里,在上海经营,还必须在上海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遵守上海市的规定。  不交公积金的企业,总的来说就是不规范,为减少今后可能遇到的更多的麻烦,你也可以考虑不要签合同。

9,上海三金交纳比例

注册在郊区的可以交小城镇保险的最底基数为:1735.00比例是25%全部有企业负担
社 会 保 险 办 理 流 程 相关手续如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三资、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武汉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 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注:每月5日至每月18日之前在所管辖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每周四下午不办理业务

10,赔偿款扣工资分录怎么写

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应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从职工当月工资扣除其罚款业务的账务处理,涉及三个业务,需按以下步骤予以入账。罚款的来源需要明确以便于入账,是由职工承担的费用,还是考核罚款。在扣除之前应该予以入账,分录为:这个需要明确的是,工资入账应该按应付工资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形成负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扣除罚款,直接减少了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减少了第一步骤形成的其他应收款,所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付职工薪酬入账时是应付工资,扣除罚款后,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减少了,其最终应与实付工资相符,发放时直接按发放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至此,关于工资和扣除罚款的业务全部完成。个人从公司借款后在工资中扣除,借款时挂账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从工资中扣除时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会计分录如下:1、盘亏商品的账务处理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分两个步骤,(1)根据盘点报告表调整库存商品账户,使账实相符。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审批。(2)有关领导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处理(3)员工应赔偿的部分从工资中扣除,应收款减少,企业应付职工的工资同时减少。分录如上所述。2、工资应当及时足额的进行发放。1、你说的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律师提醒:此类案件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有关劳动合同当中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的约定,只有明确了员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才能确定员工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二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劳动合同中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薪酬、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来行使的行政处罚措施。对应员工的罚款属于克扣工资,在会计分录时应录入“应付职工薪酬”,属于企业负债。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条例的上述两条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这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甚至在以前一些仲裁机构的裁决、法院的裁判中也有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违法、违纪职工采取罚款的判例存在。然而,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无此规定也未授权单位可制定相应规定。这两部法律均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现实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密约定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侵犯劳动者经济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五条【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员工罚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方法一:工资表上写明罚款金额的,与支付工资时,一起作分录方法二:工资表上没有写明罚款,付工资时向个人单独收取罚款。借:应付工资贷:现金(2)向个人收罚款,同时开一张罚款收据,根据收据入账借:现金贷:应付福利费2、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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