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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审计法的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1 04:00:16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审计法的规定

对 就是这样的

审计法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对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九条 审计机关编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职责、任务和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 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5,审计实施条例与审计法的区别

1、级别不一样,《审计法》的效力大于《审计实施条例》。前者是由人大通过并发布,后者是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 2、《审计实施条例》根据《审计法》制定,是实施审计法的具体化,可操作性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7,我国第一部审计法是谁颁布的

1914年10月,北洋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审计法和审计法施行细则,对审计的范围、各种决算的审计报告书包括的项目,审计方式,审计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均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对审计法又进行修订增补。

8,审计法明确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的重点是报告什么审计情况

审计法明确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的重点是: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审计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开展本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2)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3)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和处理情况;(4)审计后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5)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6)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9,修订过的审计法共多少款

现行有效的审计法是2006年修订的,共54条。另外还有一个《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施行的,共58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比如《审计法》第二条有三款:第二条 第一款: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第二款: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款: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条下面就是款,款太多了,不能一一熬述。

10,审计法实施条例基本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做出进一步明确: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制定的条例。2010年2月11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现行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为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新条例取消了这些范围限制。《审计法实施条例》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署审计别人,谁来审计审计署”,这个问题在条例中有了明确规定,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规范审计机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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