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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 和过失犯 怎么认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5 01:39:14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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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果加重犯 和过失犯 怎么认定

结果加重犯就是出现了主观意志之外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是指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预料到了自信能够避免,是与“故意”相比较而言的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处死刑的规定,所以现在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想象竞合处理

结果加重犯 和过失犯 怎么认定

2,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法》中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有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等等。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但发生了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加重后果,前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结果加重犯要求法定性,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罪名的加重结果,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结果加重犯的核心要素,要求是因基本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加重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 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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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果加重犯怎么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属于结果加重犯的,应该依据犯罪的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加重、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结果加重犯怎么处罚

4,结果加重犯

例如,非法拘禁罪中,只要违法拘禁他人,使他人人身自由受限制,那么就构成既遂。这是非法拘禁罪的客观基本构成。而结果加重犯是因为出现法定的加重结果而使法定刑升格的情况(超出了本罪规定的以外的结果)。比如在非法拘禁罪中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过失,非故意,故意的话定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了)。简言之,就是出现了该罪不应该出现的法定结果,从而在该罪刑罚基础上加重处罚的情况。

5,结果加重犯是加重判刑

结果加重犯是加重判刑,一般来说,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会有多个量刑区间,应当选取在量刑较重的那个区间内对行为人量刑。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
之前判刑为3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吧?即3年的实体刑和监外执行缓刑1年。应该都早已服完判决刑期了呀,现在不再犯的不予处罚,即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再犯就重处。

6,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的一罪还是实质的一罪

转化犯即可是法定的一罪也可以结果加重犯的说法是错误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转化犯和结果加重犯是刑法学中各自独立的两种理论范畴,因而主张以结果加重犯取代转化犯的观点不可取,它们的界限应从其结构上加以区分:1. 是否要求基本行为具有产生“重结果”的危险性;2. 基本行为与“重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具有“非平行”特点;3. 行为人对“重结果”的认识是否超过行为人的故意范围。以上三点,如果肯定,就是结果加重犯;反之,就是转化犯。正因为如此,转化犯和结果加重犯未遂考察的基点各异,即前者在于转化罪,后者在于基本犯;而且,转化犯和结果加重犯共犯判断的标准也存在差别,即前者是意思联络,后者是预见的可能性。

7,结果加重犯和牵连犯的区分

1. 加重结果犯的界定,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2. 牵连犯是一种特殊的罪数形态。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一个罪还是数个罪。以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事实为标准,符合一个为一罪,数个为数罪。但由于具体犯罪情形具有复杂性,并不能如此简单的概括。
您好,燕飞成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王某,欲非法占有张某的贵重物品,先将张某杀死,再夺去其财物.这应该是属于牵连犯...希望您能给个满意回答,谢谢

8,请问结果加重犯和加重情节在处理结果上有什么不同

加重犯是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加重情节是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具有严重情节,法律规定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所谓加重情节,是指能够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之基本犯增加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事实因素。因而不能把情节加重犯与仅仅以加重结果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结果加重犯相混同。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强奸罪的五项加重处罚情形中,只有一项是结果加重,其他都是情节加重;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两项是结果加重。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后者不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前者因结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后者可以存在未遂(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有司法解释,强奸罪没有司法解释且有争议,如轮奸是否存在未遂)。我认为,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也是存在未遂的,理由就是强奸罪不是行为犯,如果否定存在未遂,就等于否定该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不能否定他是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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