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静安区 > 上海市关于分公司的规定,开设分公司的问题关于股东法人等

上海市关于分公司的规定,开设分公司的问题关于股东法人等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0 00:45:0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开设分公司的问题关于股东法人等

根据你的提问,我判断你所说法人应该指的是“法定代表人”。这里我们要注意“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公司、是单位、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本,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所有的一切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也不存在分公司有股东入股一说。北京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你所说的“上海分公司有个新的股东准备入股”,可能是上海分公司的筹办资金由此人投资,此人可以由北京的公司任命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全权负责分公司的一切事宜。如果上海分公司经营上出了问题,一样可以要求北京的总公司负责。

开设分公司的问题关于股东法人等

2,上海设立分公司

法律主观:一、办理程序1、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备齐有关表格文件证件、申请营业设立登记;3、领取《营业登记》。二、办理手续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影本;3、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本;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影本(任职档须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影本,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营业场所为公司或者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公司或者股东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证明);6、从事加工、生产项目,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申办娱乐服务场所、旅业、印刷等行业的,须提交分公司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档;9、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未指明为影本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影本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影本除外)。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上海设立分公司

3,上海注册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你好,上海办理分公司的要求有:提供母公司的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提供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人到场核身份),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提供母公司公章备用;任命书;注册地址(没有实际地址的代理公司可提供);登记文件母公司加盖公章,母公司法人签字,分公司负责人签字。
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学习设立分公司流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事实上设立(四)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其实设立分公司流程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有关执行公司设立申请书董事的报酬事项; 设立公司的流程(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哪些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选举和学会分公司更换执行董事,在工分公司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后生效。 注册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注册上海分公司流程有哪些?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实上公司设立方式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注册上海分公司流程有哪些?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分公司设立章,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学习流程力的;公司设立方式上海听说公司设立章程

上海注册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4,上海注册分公司流程注册分公司条件和费用怎样注册

注册分公司的一般流程(一)名称核定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沪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4、联系电话;5、授权委托书;6、主要经营范围;(二)工商登记注册1、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4、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5、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6、场地使用证明;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其他(如健康证等)。(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四)到银行开基本账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复印件以及总公司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费用在50—200之间开户费。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公、财章、负责人章及总公司的所有资料复印件。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大概需要400元(各银行的收费不太一样)。今后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凭开办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二、分公司注册应提交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三、注册分公司的注意事项1、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2、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无需办理验资手续。3、分公司可以招聘员工并为其办理社保4、分公司可以申请进出口备案,拥有进出口自营权。5、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独立核算分公司每月必须做账并纳税申报。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分公司的设立还是需要总公司进行的。而且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外商公司在上海怎么设立分公司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须知:一、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原则 , 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 。 一、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原则 1、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标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与发展,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能按投资的初衷健康发展,避免企业因盲目设立分支机构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需要在国内销售企业自产产品的。 2、已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进行项目实施,按投资的设想和步骤尽快生产出产品,实现投资企业投资初衷。 3、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 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着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该机构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从事一些售后服务,在登记注册上,实行营业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说明: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答:一般情况下,普通类的外资分公司注册,都是经过企业查名->工商注册这个过程,需要提供如下材料申办:(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备注: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前置审批文件;备注: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备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国外公司在中国成立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和注册新公司一样的手续
外资公司在中国不可以成立分公司,只能成立代表处
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之法律以及经营运作等   一、驻华代表处之概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系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包括华侨、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不是企业法人,其所有的民事责任由派出的外国公司(即总机构)承担。目前,任何国家/地区的外国公司,均可以在中国的中等以上城市设立代表机构。   二、经营方面之局限性:   (一)经营范围: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除了两国政府间有特殊协定的情况以外,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只可代表其总机构进行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因此,代表机构在中国不能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即不能签署商业合同、发出订单、签发发票、收款、持有存货等行为;代表机构最主要的业务是配合总机构从事中国市场的信息收集、联络、市场推广等非营业性的商业活动。   一旦代表机构超出了法定的经营范围,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以下罚款。”此外,《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也有明确规定,市工商局有权对代表机构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消代表资格、吊销登记证等处罚。   由此可见,代表机构的经营范围相比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狭隘许多,可以开展的业务类型非常有限。一旦代表机构超出其经营范围,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就会受到工商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二)经营期限: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可以直接向工商局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处办理。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都在十年以上,期满后还可以办理延期。而代表机构的有效驻在期限,即使是相对期限较长的上海,最多也只有3年。相比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短得多。每次届满,都要办理延期手续,也增加了代表机构的工作负担。   (三)房屋租赁、员工雇佣:   根据《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第十二、十三条更进一步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本市的房屋,应委托市对外经贸委指定的经营对外服务的公司办理。”“常驻代表机构需聘用中国职工,应委托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提供、承办,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招聘职工。”   由此可见,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都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司办理,不能自行招聘。因此,事实上存在代表机构与房东、员工之间的实质上的租赁、雇佣关系以及代表机构与第三方代理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增加了代表机构的负担。   三、税务方面之局限性   代表机构可能在我国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应该代扣代缴代表机构所雇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一)所得税和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果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总机构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不予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但是,代表机构如要获得不予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待遇,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 根据以及《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必须是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商品贸易合同;并且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如果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以证明其不征税业务活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其收入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2、 根据上海市财税局有关负责人的介绍,代表机构如要获得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必须先到主管的税务部门,就其从事的业务进行汇报和申请不予征税。由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不予征税条件的,才可以准许。如果主管税务部门认为该代表机构的情况不符合不予征税条件的,也将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其收入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如上述第二条第(二)款所述,代表机构不得自行雇佣员工,必须委托政府部门指定的公司办理,因此,对于所雇佣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代表机构也不能直接为其代扣代缴,必须先交给代理的公司,由该公司为员工缴纳。   四、登记证以及其他许可证的获得、变更、注销方面的局限性   根据《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注销时,必须委托有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到有关机关提交材料进行申请。而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因此,也增加了常驻代表机构的运营负担。   综上所述,代表机构在经营管理方面,经营范围比较狭隘,每次批准的经营期限也较短,在租赁房屋、雇佣员工方面必须通过第三方进行;在税务方面,如果要获得免于征税的待遇,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要办理审批手续。此外,在登记证的获得、变更、注销等方面,也必须委托有资质代理公司进行,所以对于拟在中国开展全面业务的外国公司而言,代表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局限性较大,不利于公司的业务的拓展。
和注册新的公司一样啊
文章TAG:上海上海市关于分公司上海市关于分公司的规定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