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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平安和浦发银行的老板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12 03:19:2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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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平安和浦发银行的老板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

1993年,上海市政府为了发展浦东的建设,特别成立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此支持上海浦东新区的建设.浦发银行的最大股东是上海市财政局(政府)和上海国际投资公司(国有企业),还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少数的民营企业股东.外资股东为花旗银行,但是对于外资股的占资比例,浦发银行实行的是限额管理.所以浦发的老总当然是中国人.

中国平安和浦发银行的老板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哪些项目

2010年9月8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沪商财(2010)588号文印发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境外并购项目、境外投(议)标项目、企业培训项目、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电子商务项目、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各类产品认证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境外展览会项目。更详细的介绍访问上海政策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哪些项目

3,会计继续教育问题

你可以去询问一下财政局,以下是上海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凡参加下列其他形式之一的相关专业学习的会计人员,可相应抵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一)考取有关院校,接受高于原学历的会计、财务、审计及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凭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可于在校学习的年份内抵免继续教育;参加高于原学历的会计、财务、审计及相关专业学历的自学考试的,凭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可抵免毕业证书签发当年的继续教育。 (二)报考高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注册会计师单科成绩合格的,凭单科合格证书,可抵免考试当年的继续教育; (三)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科合格,或报考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凭全科合格证书,可抵免取得证书当年的继续教育; (四)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0学时的,凭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手册的有关记载,可抵免对应年度的继续教育; (五)参加审计师、经济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凭全科合格证书,可抵免取得证书当年的继续教育; (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参加由中央有关部(委)和上海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或上海市财政局单独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班,累计学习时间超过20小时以上的,经确认,可抵免其接受培训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年内不能参加继续教育或不能完成规定学时的,凭有关证明材料,经相关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其继续教育时间可顺延至下一年予以补足: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凭本人在境外期间所持护照、签证和单位证明; (二)生育或年度内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凭医院出具的生育(病假)证明和本单位证明; (三)其他特殊情况,凭有关证明。
不能免会计继续教育
不能 必须考试
不一定的,你要考试合格之后才能申请继续教育免试的,而且只能免掉你参加考试并且合格的那一年的继续教育,过期之后就不能免了。

会计继续教育问题

4,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请详细讲解一下谢谢

为做好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的规定,购房者必须是商品住宅的产权人,即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法定拥有人,且必须与购房合同、发票相一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有关手续。  二、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已于2003年5月31日到期,根据30号文第二条规定,购房者在2003年5月31日以后支付的购房款,不予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范围。  三、对实行“按月(按季)预缴、年终清算”方式缴纳“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按其实际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计算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可抵扣税基,并据以抵扣计算;若可以享受政策月份大于全年经营月份的,则实际可抵扣税基为2003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  四、购房者应妥善保管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和《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单》,对购房者遗失上述凭证,但能正确提供原遗失纳税凭证种类、已缴税款金额和税款所属期限等信息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向购房者提供留存上述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据此办理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审核结算手续。若购房者不能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或提供的信息资料不正确,造成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的,则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对符合30号文规定确未单独开具个人所得税税单或《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单》的购房者,如果要求代扣代缴单位开具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期间《上海市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代扣代缴单位相关的纳税申报、税款缴库及已开具纳税凭证等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盖章确认;对代扣代缴单位不按规定填写《情况表》,为购房者虚开、多开已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不得盖章确认。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情况表》的盖章确认。  六、加强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审核结算的稽核。对购房者提供的相关购房资料存有疑点或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异常的,应将其有关资料移送主管税务机关重点稽查,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购房者,除取消其享受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资格外,还应追回已支付的抵扣结算资金。  七、各财税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执行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政策,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各类违规行为发生。对执行过程中遇到难以界定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工薪所得可以抵扣3500 有抵扣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按的累进税率。其他所得超过4000元的扣20% 没超过的可扣800具体抵看是什么所得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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