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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最新版,请问公房承租人出国户籍注销承租权如何变更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9 15:08:3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请问公房承租人出国户籍注销承租权如何变更

公有住房的租赁关系跟普通租赁关系有很大区别,本律师甚至认为公有住房不应使用“租赁”一词。租赁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为原则,但公房租赁中这两个原则都不适用。 公房租赁有自己的特点,公房租赁权更接近于物权,承租权可以有偿转让,没有期限,出租人不可解除合同,承租人死后可以“继承”,另外有很强的“户口”因素。这些特点都跟普通租赁有很大区别。 本案中,承租人出国销户,承租权自然丧失。应当变更给有本市户口的同住人。案例: 原承租人出国定居,同住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 上海市静安区某处房屋的承租人为丁乙。1990年,丁甲经其姐姐丁乙同意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内并在该处居住。1994年,丁乙出国定居,并注销了本市的户口,但该房屋的承租人仍为丁乙。自丁乙出国后,房屋的租金就由丁甲支付。2002年,丁甲向物业公司提出更改承租人的申请,物业公司经审核同意了丁甲的申请。2006年丁乙回国,发现承租人变成了丁甲,遂提出异议。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丁甲的承租人资格,仍由丁乙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丁甲辩称:丁乙的户籍已经注销,自己又长期居住在该处,是实际居住人,有权利成为承租人。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予变更承租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2)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3)承租人死亡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这里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对于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如果自然死亡或离开本地迁出户口,包括迁往国外居住而注销户口的,其原有房屋租赁关系即告终止。丁甲与物业公司之间变更公房租赁关系,是建立在丁乙为原承租人户口注销,且丁甲又已成为该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对丁乙的起诉不予支持。

请问公房承租人出国户籍注销承租权如何变更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第七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3,请问房东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否有相关法律文件或者政策

房屋租赁相关法律问题 许多人也许会有这样的误解:房屋租赁相比买卖要简单很多,基本上没有太多需要关注的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认为租赁合同都可有可无。 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由于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他仅从所有权人处取得有限的使用权,因此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的房屋使用范围、相关设施的使用及费用承担均应有明确约定。而对于房东而言,毕竟租赁期限内房屋已脱离自己的实际掌控,如何确保自己的租金收益,同时又保护房屋不被人为损坏,避免租客违约提前退租后“人去楼空”的被动情形,这些问题都需要租赁双方事先达成共识并制定相应措施。笔者根据实践中的有关实例,对房屋租赁中可能涉及到的典型法律问题作一概括,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公司。若以公司身份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租赁合同必须体现该租赁行为是公司行为,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向个人追究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承租人应当依据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与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来确定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是否确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若承租人与实际上并无出租权的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该合同须经有权出租人的认可,在此之前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若未经认可,承租人则可能面临缺乏有效合同的不利处境。 二、确定房屋类型房屋类型基本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两种。承租人应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类型的房屋承租。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该承租房屋需用于办公,则必须选择非居住用房。因为如果涉及办理营业执照,只有房屋类型为非居住用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营业执照。具体房屋类型需根据产权证上的记载确定。另外,确定房屋类型并选择相适应类型房屋租赁后,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否则将视作违约行为。例如,居住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居住,除双方同意外还需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通常大多数人认为,就租金数额达成一致后就万事大吉了。其实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出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形时,事先约定有支付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出租人就有权自该支付时间起向承租人加收滞纳金。(对于滞纳金数额若有约定,则依据双方约定;若双方未有约定,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23条规定,以拖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四计收)另外,法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达一定期限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该期限,若无约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23条规定为累计超过6个月。至于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承租人应依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赁保证金为确保承租人能够合理、善意地使用房屋,并按时支付租赁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双方可于租金之外另行约定租赁保证金,即俗称的押金。押金通常为一到三个月的租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抵冲依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承租人。在出现承租人提前退租、拖欠相关费用等情形时,允许出租人先行以租赁保证金抵冲相关费用,这对于出租人较为公平。 五、租赁登记的重要性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但承租人应于之后要求将该租赁合同至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做备案登记,至此该租赁关系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签订租赁合同后,该合同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固然有效,但如果此前于该房屋上已实际存在租赁关系或此后房东另行与他人设定租赁关系,且若该租赁关系经过备案登记,则承租人无法对抗已经过备案登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即实际由经过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取得承租权。 六、转租关系中承租人应注意的问题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全部或部分出租该房屋,此种出租行为即为转租。但转租在租赁范围、时间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所有之前租赁合同的限制,即转租的租赁条件不得大于作为本次出租人即上手承租人于上手租赁合同中取得的租赁条件,主要指租赁范围、时间等,超出部分无效。另外在转租房屋时,需要取得所有上手同意本次转租关系的证明,该同意证明可以采用两种形式:上手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承租人有转租权或者所有上手直接对本次转租提供同意证明。若未取得所有上手对此次转租的上述任何一种同意证明,未同意转租的上手随时有权解除与其存在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则此后所有转租关系均将被相应解除。 最后,对于租赁期限内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房屋的维修责任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承租人是否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待租期届满时增添的设施、设备的归属、补偿问题等,双方也应有明确约定,以防在出现争议后相互扯皮的现象。

请问房东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否有相关法律文件或者政策

4,上海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

11月3日,澎湃新闻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人大”获悉,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65条,主要内容包括健全治理机制、规范租赁行为、加强市场主体管理、突出民生保障、坚持服务监管并重等方面。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至11月16日。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徐跃进指出,《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是继北京之后,又一个规范住房租赁、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与北京类似,条例对住房租赁价格管理、规模化租赁管理、租赁资金监管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特别的,条例利用单独一章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制度定位、布局要求、建设要求、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突出了保租房的重要地位。徐跃进指出,上海市租房人口规模大,租金水平高。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上海市约38.7%的家庭户在租房住。根据中指50城住宅租赁价格指数,2022年10月上海住宅平均租金为83.7元/平方米/月,租金水平居50城前列;租金收入比超30%。对于制定背景,《条例》有关事项说明显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措供应,扎实推进住房租赁工作,有必要从地方性法规层面,健全治理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服务水平、提升管理效能,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出租人不得停水、停电或采取暴力等非法方式解除租赁合同此次《条例》规范租赁行为,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住房出租要求,明确出租住房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群租。具体而言,《条例》明确,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禁止违反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将出租住房用于群租。同时,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若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上海市鼓励租赁当事人订立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不得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租金在加强市场主体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方面,《条例》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管理,包括建立备案制度、从业人员实名从业、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实行合同网签、资金监管要求等。《条例》显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或者“房地产经纪”。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按照《条例》,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部分,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部分,应当存入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按照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租金;(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三)泄露或者不当处理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捆绑消费;(五)侵占、挪用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赚取租金差价;不得为禁止出租、转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条例》显示,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供需适配、租期稳定、租金优惠、公共服务配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切实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市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条例》显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在新城等人口导入区域、高校园区、产业和商务商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租赁需求集中、生产生活便利、交通便捷的区域进行布局。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上海市针对不同层次需求,建设住宅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配备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并充分考虑承租人需求特点,合理配置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适当增加公共活动和共享空间。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确定租赁价格,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备案的租赁价格,并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收取;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表示,《条例》特别专章细化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在一线城市中尚属首例。其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基本定位,同时从加强源头规划,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布局要求、建设要求给予了明确规定,基于“重点区域布局 全装修配置 公共区域配套“的原则,结合规范租金和租期的举措,强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机构化管理”、民生兜底的属性。此外,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计提用于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也为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资金开通了绿色通道。

5,店面的承租方每月付给房东租金5000元现我司承租他店面6000元经

当然合法,只要双方自愿不违法就有效,至于其它的原因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
如果真是这样,这协议应该说怎么写也不合法的------因为房东脑子不正常-------房东原收5000元房租好好的,现租给你司6000元,但要补回差价1000元给你们--------还要保障你司的权利---------房东是傻子呀!!
你说的情况,属于转租协议。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租方(甲方): 受转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1-1 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区/县)____路____弄(新村)__号__室的____(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____(全部/部分)即__号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1-2 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二)、(三)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2-1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赁证)(编号____)。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乙方承诺按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2-2 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____(租赁合同/前一个转租合同)的租期。3-2 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币)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币)___元。(大写: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整)。     该房屋租金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___(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4-2 乙方应于每月___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违约金。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费用5-1 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等费用由____(甲方/乙方)承担。其它有关费用,均由____(甲方/乙方)承担。5-2 乙方负责支付的一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6-1 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用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6-2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广安租房。6-3 转租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6-4 在转租期间,出租人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6-5 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币)___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7-2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西双版纳租房,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8-1 在转租期间,乙方再转租房屋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8-2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例9-1 在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一)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6,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房主验收下在转租,hetong很重要
房子让房主验收下在转租吧
房屋转租合同样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转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1 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_弄(新村)____号____室的________(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________(全部/部分)即____号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二)、(三)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____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赁证)(编号________)。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____,乙方承诺按____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2 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________(租赁合同/前一个转租合同)的租期。 3-2 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币)___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__币)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整)。     该房屋租金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______(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费用 5-1 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其它有关费用,均由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5-2 乙方负责支付的一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用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6-2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转租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4 在转租期间,出租人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6-5 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币)_______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在转租期间,乙方再转租房屋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8-2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例 9-1 在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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