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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帮助工伤处理吗,上海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8 20:55:0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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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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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工伤鉴定咨询电话

法律分析:1.工伤认定申请本来应该是你的用人单位在发生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提出的。2.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你自己(或者你的直系亲属)也可以向你单位所在地(也就是你上班地点)的区一级劳动局提出认定申请,期限为1年(一般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3.认定为“工伤”的,如果单位已经按上海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相关费用(根据你的工伤级别,有不同赔偿金额)。如果单位未按规定给你上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来承担上述费用。4.到当地的区劳动局去,一问就明白了。在上海,劳动方面的困惑也可以拨打12333(政府劳动部门开设的热线)寻求帮助。这就是对于上海工伤鉴定电话是多少的解答,望采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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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上海与工程有工伤理赔问题解决不了应找谁帮助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建议你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你治愈出院后,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就赔偿的问题再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也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伤残补助金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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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工伤保险政策

第一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的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没有冲突之处,地方的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可以理解为是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的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的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中要有具体的标准,比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第二个问题,上海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前是参加综合保险的,遇到工伤事故后,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赔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按这个规定,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2011.6.30前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在2011.7.1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就是说,2011年7月1日是一个分界点,以前认定为工伤的,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后认定为工伤的,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还有第三个问题,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2011年7月1日以后如果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赔偿,全部工伤待遇都由单位支付。提请农民工朋友注意:平时收集、保留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是工资条或卡、工作证、厂牌、工作服、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工友证明等等,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有利于维权。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我是来沪的外来务工人员2012年10月工伤9级请问能否获得一次

我是2011年在松江左中指前端骨折,鉴定为9级一次性赔了5W3,所有费用。不过后面上海关于外来人员工伤赔偿改了,好像是跟上海本地人一样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提是你所在的公司解除你的合同才能得到的,一般9级不会影响合同续签的。你最好找公司人事或者劳动部门咨询下,这种事做保险点,不然出一点问题到时候很麻烦。
按照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11.7.1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所以,如果现在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参保则由单位支付),按照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各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 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31X6=25986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31X6=25986元
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主张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仅供参考。

6,上海市十级工伤赔偿由谁发放

你好,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好,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而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项目,即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获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同。 住院伙食费,定为每人每日30元,原来是按照用人单位出差补助的70%补贴。
当然有所在单位或老板或业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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