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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信息,上海市民政局地址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3 18:24:2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民政局地址

上海民政局在江西中路215号,近汉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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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电话:021-25658888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518号2号楼4楼
虹口区民政局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巴林路76号电话:021-5512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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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各区民政局的信息是联网的吗

应该是联网的。现在全国个人婚姻信息数据库互联互通,个人的婚姻状况在全国任何地方的民政机关都能查到,但必须是经过上级机关授权的。
任何身份证明文件在国内实行属地管辖制的,所以只有户籍所在地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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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长宁区民政局女方是上海人男方是江苏怎么样办理结婚手续

  长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申办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 办事手续与办事程序:  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审核→颁发《结婚证》。  ◎ 申办材料:  男女双方应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本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1、居民身份证(有效身份证); 2、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有效户籍证明)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4cm*6cm)合影三张(男女双方照片底色须统一); 4、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应持有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法院调解书或初、中级法院离婚判决书。如无中级法院判决书,还请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证明书。 5、因私出境人员,除持有上述1至4条款的证明外,还需持有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回国定居者,如无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在国外未婚的声明书。  ◎ 收费标准与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9元/对。  ◎ 办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2003/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五届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令第1号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9年10月24日修改)  ◎ 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 备注: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2238号(上海市新虹桥中心花园内右侧)  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咨询受理  咨询电话:62705589、62705220(声讯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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