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嘉定区 > 上海市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时间是累计时间还

上海市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时间是累计时间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1:16:1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时间是累计时间还

通俗简单地说:你的医疗期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这3个月是指半年内的累计病假,也可以是一次性。

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时间是累计时间还

2,最新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最新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员工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已到合同也快到期还不能胜任工作被厂里 搜

工伤医疗期到后,员工应该上班,合同期到后。可根据意愿进行续签合同,或者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都行。
既然是这样的话单位相当于是要辞退你了,你可以找你们当地劳动局咨询一下,必要的时候申请劳动局仲裁

员工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已到合同也快到期还不能胜任工作被厂里  搜

4,您说可以依法享有非因工受伤的医疗期但不知道有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应发工资.
工资照发,看病的钱报销

5,有关上海市2011年在职人员的病假工资计算问题是在医疗期内的

【上海 病假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五、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前几个月是70%,后几个月是越来越低的。员工医疗期的长短是由总的工作年限和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决定的。

6,高分法律医疗期限内病假究竟怎么休参照上海市标准

非也非也。  1、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职工合同到期时,正好处于医疗期内的,公司不得终止合同,而是要顺延合同期限直到医疗期满为止。  所以,医疗期的5个月不受限于你说的“合同期限内”。比如你11月10日合同到期,而11月9日不巧生病住院,那么合同到期日期就要往后顺延5个月。  因为你说的是上海地方的案例,我附上上海地方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是一个累计计算的概念。但是其累计计算的方式有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11月8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1月8日至次年5月8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2010年11月8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次年5月8日医疗期届满。需要注意的是,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5月8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  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  3、最后澄清一点,医疗期不是每年能享受一次的待遇,在一家公司,满足一定工作年限后,只能享受一次相应月数的医疗期。如果每年都能休5个月病假……企业无法运转了。  对于你的补充内容的回复:  法律没规定医疗期必须一次性休完,医疗期是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分开累计休的,具体见我在第2点中给出的法条。  莫被误导了。。。
指这次生病就医开始计算。在合同期内,5个月过去,医疗期结束,不影响合同执行。如果在合同结束前发生了生病就医,有医疗期超过合同期的情况出现,那么,合同顺延至医疗期结束才能终止合同。
你生病住院了 最多能请5个月的病假 是一次病的极限
如果劳动者患病而医疗期已满,则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标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工作,显然无法从事原工作,既然不能上班工作那么当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故将劳动者不能上班直接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你在你们单位请病假时,只连续工作了1年又2个月,你的医疗期是3个月,即使按工作2年的4个月医疗期标准来看,你也早超过了。所以,单位可以在今年3月份之后,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纵横法律网 高永峰律师

7,劳动法关于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有那些

医疗期及其计算方法《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解读(三)《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lt;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gt;的通知》确定医疗期。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 》 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定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劳动法律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出现这样的情况,除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给予1个月本人工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之所以有上面的新规定,在于不同时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不同的规定: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其后签订的合同则按《条例》规范。实施前和实施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医疗期的计算是不同的。“《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即签订合同在2002年5月前,而续签是在2002年5月后,这种特殊的跨《规定》和《条例》情况的职工医疗期,就采取工作年限按“连续”,起始时间从《条例》的规定。 《规定》和《条例》的差异 2002年5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劳动者医疗期的计算按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lt;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gt;的通知》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而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就得按老的规定来计算。这要分为两种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适用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健康保险。 2、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适用于《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a)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b)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 c)累计工作年限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 特殊情况的医疗期规定 2002年5月前签订合同的劳动者有下列特殊规定: 1、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2、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担负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延长。 3、对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疾病的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批准延长其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和规定的医疗期合并计算后,不得低于24个月。 2002年5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有下列特殊规定: 1、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2、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断续的病假如何计算医疗期 病假不一定连续,完全可能是断断续续的,那么对断续的病假的医疗期如何计算呢?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进单位第一天就受医疗期保护 李工程师被某公司聘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头6个月为试用期。没想到,刚上班第4天,就患了流行性感冒,发烧38℃。由于带病坚持工作,病情在几天后越发严重。到医院一检查才得知,原来感冒已经转成了肺炎,不得已住进了医院。 公司为李工程师预付了4000元的住院押金后,总经理觉得这钱花得很亏,因为他一共才上了一个多星期的班,就让公司先给付了住院费,而且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病好上班?最终要花多少医疗费?总经理指示人事部:为了不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马上找人顶替李工程师的工作岗位。同时还表示,由于在试用期刚刚开始,李就得重病住进医院,说明他对公司工作不能适应。为了避免进一步受到经济损失,公司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公司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和《条例》规定。劳动者从被录用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受医疗期保护。李工程师虽然上班才4天,也有3个月的医疗期,在他生病期间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如果3个月后他仍不能上班,也不能做公司重新安排的工作,公司才可以解除他的合同,但是必须提前30天通知他,除了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得给予不少于6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偿金。 医疗期与能否请病假无关 有不少人把医疗期与病假问题混淆,以为医疗期的长短就是你可以请病假的期限。李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从2003年11月至2005年11月的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05年3月他生了大病。根据医疗期计算,他应当有4个月的医疗期(进公司的第一年开始就有3个月的医疗期,第二年满后增加一个月,共计应当为4个月)。他以为自己只能请4个月的病假,即到2005年7月必须上班。 其实,他的这种看法是对医疗期的误解。病假休息,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健康权和休息权,任何人是不能剥夺的。如果是真患病,只要有合法的手续,就可以请病假休息,是否可以请病假,以及病假多少时间,与医疗期没有直接关系。还是用上面的事情作例子。李先生的病假从2005年3月开始,他病假的时间不受4个月的限制,根据医院的病假证明,他可以一直请病假休息。那么他的病假什么时候与医疗期有关系?当他病假4个月后到2005年7月,医疗期已经用完了,虽然他仍可以请病假,但是用人单位却可以依照《条例》来决定双方的劳动关系。7月后,如果李先生仍不能上班,也不能从事单位新安排的工作,那么单位可以在提前一个月通知他后,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依法按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本人的工资性收入,还得给予不少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在7月通知解除合同,8月正式解除合同,那么至少要给他8个月的工资。因为李先生的合同只有3个月了,单位觉得8月解除合同不上算,要等11月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那么李先生仍然可以请病假,并不受医疗期的影响。 如果李先生的合同是从2002年5月到2005年4月底,病假情况完全相同,但处理劳动关系却不一样了。在李先生病假了2个月后的4月底,他的合同到期了,本来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但是4月底合同到期时,李先生正在连续的病假,而且还有2个月医疗期,所以单位不能在4月底以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必须在李用完剩下的2个月即到6月底才能终止合同。
文章TAG:上海市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上海上海市负伤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