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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落户上海需要什么条件(投资落户上海需要什么条件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0 19:36:44 编辑:上海天气 手机版

1. 投资落户上海需要什么条件呢

1、5年居住证+3年3倍社保:

需要满足前2年按照1倍基数,后4年内36个月及申报当月按照3倍社保基数,需个税合理对应匹配,前2年内不可以零个税。

2、5年居住证+远郊指定单位:

需要在远郊卫生、教育、农业等指定领域及单位工作且被评聘为中级职称,且专业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且符合市场化评价标准,持有中级职称申报,前2年按照1倍基数缴纳社保,后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按照1.3倍以上社保基数缴纳,个税合理对应匹配。前2年不可以零个税。

3、5年居住证+中级职称+张江科学城:

需要经张江科学城认定的单位工作满3年,拿到张江科学城推荐函后,以中级职称申报,社保近4年累积36个月及申报当月按照1.3倍以上社保基数,需个税合理对应匹配,持证期间不可以零个税,并且落户后需承诺在张江科学城继续工作不低于2年。

4、5年居住证+3年2倍+张江科学城:

需要经张江科学城认定的单位工作满3年,拿到张江科学城推荐函后,近4年累积36个月及申报当月按照2倍以上社保基数,需个税合理对应匹配,不需要中级职称,持证期间不可以零个税,并且落户后需承诺在张江科学城继续工作不低于2年。

5.、5年居住证+中级职称+临港新片区:

需要在临港三地合一白名单的单位工作满3年,申请拿到临港管委会推荐函后,以中级职称申报,则无社保基数要求,需个税合理对应匹配,且持证期间不可以零个税,并且落户后需承诺在新片区继续工作不低于2年。

6、5年居住证+3年1倍+临港新片区:

需要在临港三地合一白名单的单位工作满3年,申请拿到临港管委会推荐函后,近4年累积36个月及申报当月1倍以上社保基数,需个税合理对应匹配,不需要中级职称,且持证期间不可以零个税,并且落户后需承诺在新片区继续工作不低于2年。

2. 上海投资办企业落户口

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100万)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100人)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3. 上海投资人才落户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1、高层次人才

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3、高技能人才

4、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人才

5、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其中这五大类人才引进落户中,包含了18类人才

高层次人才

●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要求有相应学位】

● 取得高级职称【要求有相应职务】

● 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人员、列入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4. 投资落户上海需要什么条件呢知乎

在上海落户,往往就需要满足大的两个条件吧。一个就是真的是人才,比如首先他是研究生或者博士或者是留学归来的人员,或者是对国家有些特殊贡献的人,他们落户会比较方便的,往往可能一毕业或者一回来工作一两年就能落户了。这部分人走的是人才引进的。

其他大部分的人走的是居转户的办法,就是居住证,然后等待7年,这7年正常交社保交个税,同时社保和个税要匹配,然后最好是社保不要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倍。后面几年最好是多于两倍,这样的话等待7年之后是有可能去转户的。

5. 上海投资户口申请条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 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 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持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试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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