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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林业管理条列,上海市绿化条例几时施行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4 06:55:2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绿化条例几时施行得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化条例几时施行得

2,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森林的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林业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署)协助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养护、林业保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科学研究)  本市鼓励林业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林木,推广林业先进技术。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规划和计划)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市林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林业发展方向、目标、规划控制原则、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布局等内容。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林业发展计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林业发展计划应当确定本辖区林业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分区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林业基础设施的设置要求,确定分期建设计划和分类管理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公益林控制线)  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划定公益林控制线。  公益林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因规划和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调整公益林控制线不得减少公益林用地总量。因调整公益林控制线减少公益林用地的,应当落实新的公益林规划用地。第九条 (公益林规划控制)  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护路林、护岸林、污染隔离林等公益林的规划控制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公益林规划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建除林地管理和养护设施、救护站以及其他应急避难设施以外的永久性建筑物。第十条 (公益林建设)  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其他公益林,由市或者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公益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  公益林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商品林建设)  商品林建设应当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建立经济林生产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引导经济林建设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市、区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署)应当加强经济林新优品种筛选、推广应用和栽培技术培训等技术指导和服务。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公益林养护)  公益林养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二)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农村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林木,由林木所有者负责养护;  (四)其他公益林,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养护责任单位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等。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3,林业工作有那些法律条文

一般有地方林业管理办法,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林业工作有那些法律条文

4,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地、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的两侧,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林地和绿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林地、绿地。第三条 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乡、镇)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  (二)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  (三)市农业局是本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林业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农业局领导。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林木、林地、绿地的义务,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努力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本市的植树造林和绿化建设,应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市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植树造林绿化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征得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郊县乡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乡(镇)、村根据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国营农场的防护林,由市农场局根据郊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各农场负责营造。  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两侧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  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居住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部门负责建设。房屋产权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建设,建设经费由房屋所有者分担。  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第八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施工时,应严格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厂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抵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建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新建地面道路、公路、铁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新建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在中心城旧区成片改建的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五;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改建、扩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五。原有绿地面积大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  (八)郊县城镇、卫星城、独立工业区、参照中心城新区内相应的比例执行。  (九)郊县河、沟、渠、路两旁、应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面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为营造防护林用地。

5,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

关键是看这些法律有没有法律后果,如果只是规定了过程,没有结果,也没有实施的意义。

6,城市园林管理

要园林证,有就可以随便你拉
你要跟当地园林局、规划局打申请,如果同意自然就可以,不能随便砍哈。
如果你有那个权利的话,可以把那些树移植到别处去!
肯定不可以的,那些都是有人管的,砍掉要赔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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