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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住宅建设24号令,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附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3 02:09:2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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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不明白啊 = =!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附则

2,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作用

1、请问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作用有何作用?是否证明这块地就是属于土地使用者?答:不管是上海还是广州,只有价值不一样,作用是一样的。有此证说明这块地就是属于该户为合法土地使用者。可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是涉及拆迁补偿安置时的依据。2、如土地使用者过失了,应当如何处理?答:应该是原使用证死亡吧,可以持继承公证书到当地国土资源局进行变更。继承公证在司法局公证处办理。3、第一页上面有一个印花税像邮票一样的东西,上面敲了注销两个字?是不是代表这张证已经无用了?答:说明已付印花税(防止私自翻贴造假),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还是有用的。
请问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作用有何作用?是否证明这块地就是属于土地使用者?答: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证明这块地就是属于该户为合法土地使用者.如土地使用者过失了,应当如何处理?答:经集体(即村委会)同意,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变更(有必要的,需做继承公证.第一页上面有一个印花税像邮票一样的东西,上面敲了注销两个字?是不是代表这张证已经无用了?答:说明已付印花税(防止私自翻贴造假),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还是有用的.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只记载户主一人,是一种通行做法,类似于户口簿上也只记载户主一人,房地产权利属于登记簿记载的全体权利人共同所有。 2、有关房屋翻建问题,以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没有听过上海2010年取消农村户口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作用

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没有听过上海2010年取消农村户口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4,谁了解上海宅基地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则上应集中到新村聚居点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属在籍农村户口,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占地建造个人住宅: 1、住房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2、户口不在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农村村民; 3、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谢谢您,望采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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