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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肢体残疾评定标准,在上海鉴定十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21 14:15:1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在上海鉴定十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需要去申请工伤鉴定才能确定等级的

在上海鉴定十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2,上海残疾证办理条件

1、申请:需要评定残疾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上2寸照片2张、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等资料交街道残联。2、核评:由街道残联填写《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表格一张,并带上一张体检人员须知的联系单,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检查核定。3、审批:由区残联劳动服务中心,按照医疗评定结果,确认残疾等级,分类进行登记,委托街道残联发放《残疾证》。

上海残疾证办理条件

3,上海残疾证办理标准

上海残疾人证申请: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4、《上海市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办法》。二、受理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患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的市民。三、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书面申请;3、申请人的相关病史资料;4、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承诺书;5、申请人的2寸免冠照1张。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后集中报区县残联;3、申请人到指定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4、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将残疾评定结果送交区县残联审核;5、报市残联审批;6、符合残疾标准者,按规定办理残疾人证。
1、本市户籍有需求的残疾人可到市残联或各镇残联办领取《残疾人证》申领登记表。 2、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并加盖镇残联公章。 3、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申领登记表到指定医院检测。 4、残疾检测的标准现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5、外力因素造成的伤残须治疗满一年后方可参加检测。 6、市残联初审后将申领登记表(携带两张两寸免冠照片)送交至市残联初审。 7、市残联初审后按月送上一级市残联审核批准。 8、批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办证人到指定地点领证 9、残疾人证遗失需登报申明后方可补办。
残疾鉴定有其依据参照标准,楼主所说一般可以认定一般办理程序是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残联办理残疾鉴定手续,并带好鉴定人身份证、户口本、2张二寸照片、鉴定费三十元。街道(镇)残联审核后开具证明,到指定医院作残疾鉴定。

上海残疾证办理标准

4,今年8月份在上海一家私厂上班无名指断了一节是几级伤残能

按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只能定十级,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也就是说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你本人7个月的工资,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支付给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这个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因为单位未给参加工伤保险,所以以上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你书面要求公司支付,如果公司不支付,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像你这种情况,应该属于肢体残疾。如果厂家没给买社保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届时可以出示厂家给你的出门卡、工资条等来佐证你与工厂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至于能定几级我也不好说,还要看劳动监察部门的。如果监察部门认定事实的话,就会以厂家不给上社保为由加重对厂家的处罚,然后按照具体规定办理。到时候,残疾补贴、误工补贴和工资补贴等都会有的。另外,你还可以把就业记录和缴费凭据留着,这些都是你主张费用的有力证据。总之第一步你得去告,然后才能谈得上以后的索赔。
十级伤残,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三、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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