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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党政机关招投标法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7 15:55:1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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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第四条 (领导机构)  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直辖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第五条 (采购中心)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  (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系统;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七条 (采购目录的编制)  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定。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委员会审议。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第八条 (采购目录的批准与公布)  政府采购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采购目录于每年的7月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  采购人中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中其他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第十条 (采购计划的审核)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的实施)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人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的方式)  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的组织)  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或者由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办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申请)  招标中介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采购的情形)  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第十六条 (不实行招标采购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  (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区、县招投标办,也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招投标办或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行政上属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市招投标办指导。第六条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  (四)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五)核准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岐;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市招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批准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三千平方米、或批准投资额不满一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属市招投标办管理的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投标办可授权有能力管理的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区、县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一千平方米、或批准投资额不满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自行委托施工。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但造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申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二章 招标第九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四)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工程质量应在本市内进行);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和审查投标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  (三)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十二条 实施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和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标底编制已经完成。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进场交易范围)  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的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工程招标类型)  招标人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将不同阶段的设计合并招标。第七条 (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单位招标。设计方案招标通过以设计方案为主的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该工程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设计费报价和设计构思等的评审确定中标人。第八条 (招标启动)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风险承诺书。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再发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第十条 (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  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工程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应急抢险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等工程,可以采用预选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第十一条 (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建设工程招标标段的划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不招标情形)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已建成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1000万元的;  (三)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本市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论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而规避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避招标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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