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嘉定区 > 预约合同为什么不能继续履行,违反预约合同能不能申请继续履行

预约合同为什么不能继续履行,违反预约合同能不能申请继续履行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0 21:32:18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违反预约合同能不能申请继续履行

合同有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有权

违反预约合同能不能申请继续履行

2,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合同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要求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3,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怎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条款: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怎么办

4,你的情况属于不可归结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起

不可归结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该属于不可抗力,据合同法117条,无法履行合同,可视情况免责,合同不能履行的话,当然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解除合同,所以可以协商就未履行部分的款项归还,必要的时候可采取诉讼手段!
不是劳动争议问题,直接去法律起诉!应该是你上当了!用工不需要交钱的!

5,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中的时间约定是违约还是违规

身体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是违规也不是违约。如果你不想继续履行该合同,那么这个身体的原因,就叫“不可抗力”,只要你跟另一方书面提出说“我身体坏了,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了”,那么合同自然终止。但是有一条,这个合同不是债务债权合同哟。
既然是在诉讼期间,也就意味着法院对于你们之间的纠纷还没有作出裁决,双方之间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理清,谁对谁错还不知道,民事的合同应该要暂时中止,不太记得了,应该是这样的。但是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要执行的。
既然是在诉讼期间,也就意味着法院对于你们之间的纠纷还没有作出裁决,双方之间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理清,谁对谁错还不知道,民事的合同应该要暂时中止,不太记得了,应该是这样的。但是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要执行的。

6,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以下两种途径:(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二)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乙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必然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未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无论根据约定还是根据法定解除合同时,都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方解除。对方当事人接到合同解除的通知后,认为解除条件不成就的而不同意解除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若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一)当事人协商解除;(二)协商不成的,一方不同意解除的,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即是说,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的,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应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是说,如果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也同意解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守约方仍可追偿。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就本案而言,在无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成就的前提下,一方若解除合同,会出现以下情况:一、协商解除,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解除合同。二、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意图,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可能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三、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意图,另一方同意解除,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损失的额度可能包含对方因履行本合同已支出的费用、合同若履行可能获得的利益,但应以签订合同时违约方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
1.请问万一买方被判违约,违约方不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无权要回定金,另赔偿买方实际损失(有约定按约定比例), 2.如何对卖方及中介进行追讨损失? 一旦判决买方违约,那无权讨回。在诉讼中必须举证违约是中介与业主卖方勾结造成的。 3、吸取教训:在约定办理时间,卖方找不到人可将房款提存交付,或向法院起诉,争取主动。

7,什么合同不可以继续履行

一、对于违反一般种类物的买卖合同,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这些合同标的在市场上比较容易获得,用损害赔偿的方法,使非违约方能够用所获得的金钱赔偿在市场上获得所需要的标的,也同样能达到缔约的目的,所以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于土地或房屋等不动产、一些特殊的动产或履行对债权人有不可替代意义的合同,应当支持非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二、对于附履行期限的合同,如果期限已超过,不宜再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之所以附有履行期限,是因为通过期限内的履行行为可以达到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意愿达到的状态或效果,一旦期限超过,再判决继续履行,一是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签订附履行期限的合同的真实意思,二是时过境迁,履行已不可能或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欠缺合意的情况下,判决继续履行失去法律基础。三、对于具有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如定作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应再判继续履行合同。这主要是因为承揽合同对当事人之的信任、忠诚程度要求较高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对于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再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可告知承包人通过其他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四、对于存在主、从合同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只请求履行主合同,未请求履行从合同,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主、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处理涉及主、从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时,不仅要考虑主合同或从合同本身是否能继续履行的问题,还要考虑二者的权利义务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某农行与赵某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赵某与农行、财保公司、某汽车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赵某向农行借款购买汽车,某汽车商是出卖人同时也是借款的担保人,财保公司是保险人。合同履行中,农行因故将向刘某发放的贷款收回,现刘某起诉农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本案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刘某选择以农行为被告要求继续履行主合同——借款合同而未要求保证人某汽车商、财保公司继续履行从合同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如果判令农行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其贷款风险将无人负担,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对农行是不公正的。所以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五、在情势变更原则可以适用的场合,不宜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审判实践中,情势变更有时却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原因在于:情势变更属于责任不构成的范畴,没有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六、履行费用过高,不宜判决继续履行。是指某些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过高,为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双方利益,规定这种情形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在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如果让承运人继续履行,去购买同样的货物再行运输,显然成本过高,此种情形不宜判决强制履行。
可以的,如果他确实无法履行可以要求其赔偿因为无法履行合同而对你造成的相关损失。你可以看看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 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有年限的合同到期不可继续履行
文章TAG:预约合同为什么不能继续履行预约合同为什么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