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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死亡条例,上海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抚恤金发放金额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6 07:44:4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抚恤金发放金额标准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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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企员工死亡赔偿办法谁知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亡赔偿的标准是二十年的人均消费支出,农村户口的,是按照人均收入计算。各地标准不一致。如果是厂子雇的人,厂子负责赔偿。如果是合伙人雇的,则合伙人赔偿,如果没有约定比例,三个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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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社保参保人员未到退休年龄去世都有什么先关规定

可以领取自己缴纳部分的养老及丧葬费等一次性补贴
如果是在上海,那么个人交的养老金帐户部分是可以提取的,带好死亡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到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帐户终止。医保个人帐户的话,也是这样的,自己交的那部分,如果没有用完,那么也是提取的,带好死亡证明和社保卡和代办人身份证,在养老帐户终止45天后至医保中心办理
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退给继承人。其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具体标准和列支渠道各省有具体的规定。
社保的账户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就身故,可以退钱,但是只退还个人账户的钱。直系亲属带死亡证明去劳动局、社保局等部门就可以办理手续,退款。

关于社保参保人员未到退休年龄去世都有什么先关规定

4,公积金提取出来以后必须还贷款吗

那就不一定,可以还贷款也可以进行装修,一般没人来监测这块,随便
住房公积金取出来,在大部分地方以后不能再用公积金贷款;部分允许购买二套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地区可以进行贷款,如上海市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单人不超过二十万,双人不超过四十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2.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3. 离职、失业以及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4. 低保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5.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6. 户口迁出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 7. 外地户口或农民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8. 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9. 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0.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1.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2.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及流程: 身份证。 2. 购房合同(借款合同)。 3. 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如果你不是主购房人的话)。 4. 提取还需要提供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5. 到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处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 6. 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面附上有关支取证明材料。 7.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方可办理支取。 8. 支取时既可以通过单位也可以自己办理。
只要按照提取条件取出来,可以用做其他的,不一定非要还贷款的。
可以不用,人家只管你有没有提取的条件(提取所需资料),不监督你提了以后还不还。

5,交社保养老保险领了两个月的工资人身故了是否退保费

交社保养老保险领了两个月的工资人身故了不可以退保费,但是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你好。退保条件,以下情形可以退保:(1)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15年;(2)重复参保且结束劳动关系的可退保;(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4)参保人员死亡。 七海人力资源温馨关爱。
社会养老保险:按现行政策,个人社保退休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础养老金,即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一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金、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金和滚存的利息。 个人领取社保退休金的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用公式来表示:个人月领社保退休金=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金+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金划转个人账户部分+滚存利息)/120。 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与本市平均工资有关,与个人收入水平无关。 个人账户部分,包括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金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金划转到个人账户部分。但因为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金划转个人账户部分的比例是逐年下降的,所以说,个人账户部分是主要依靠个人每月缴费的累积。

6,如果已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而工伤认定书还没下来就死亡的能算工亡

如果出在停工留薪期,因为工伤死亡按工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认定期间 死亡的,处在停工留薪期的,因为工伤原因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其他情形,不能享受工亡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假证明,有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您好,这就需要法医做尸检来确定,死亡原因是工伤引起的还是其他诱因,在尸检结果出来之前,这个问题不好确定,恒汇HHT,希望可以帮到您。

7,上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上海市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根据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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