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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 有关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是否适用外省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09:44:1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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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是否适用外省

这仅仅是地方性的司法解释.一般来说,不能直接适用于外省,外地法院即使参照,也只能说,国内有同样的司法实践之类.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在滥伐林木案件中对幼树是按株,对成树是按材积量鉴定和计算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是否适用外省

2,管辖约定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可否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不受理一般小型的一审案件  约定是无效的
合约已经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合同履行地法院就无权管理了。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个是涉及到协议管辖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管辖。但是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性民事纠纷;二、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协议,包括具体的内容;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管辖约定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可否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失效 问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依然现行有效,其内容如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加工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看看 商业犯罪 。人力为前提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如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失效  问

4,破产案件审理形式审查的内容是如何的

破产案件立案,首先必须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破产申请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合法性审查。 1、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应认真审查下列事项:a、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是否确定和有效。对于作为破产申请依据的债权,笔者认为最好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否则破产案件中将派生出若干独立的债权确认案件,不仅会造成破产案件审查的工作量无端增大,还会无形中剥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上诉权。b、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材料。实践中主要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和依据、债权种类、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债务人和债权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其他身份证明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等等。 2、债务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a、破产企业的破产审计报告。有些审计机构由于缺乏破产审计专业知识或者是与破产企业具有某种利害关系,往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因此法院不仅要审查审计报告,而且要进行实地核查,以确保名实相符。b、企业资产状况明细表。为防止申请人漏报企业资产,法院在审查其提交的资产状况明细表时,还应到相应的证照登记部门自行核查。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企业使用的土地、房屋、车辆的数量及其权利证书以及企业资产的权利状况。许多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其厂房、设备等资产已处于抵押、出租状态。资产权利状况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d、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的对外投资应纳入破产财产予以处理,为防止申请人漏报对外投资情况,法院应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核实。 3、案件管辖权的审查。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破产法及其贯彻意见的规定,应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法的贯彻意见以核准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级别为依据,确立了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上海市高院也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详细规定。目前法律对于破产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审判实践所存在的相应问题无法解决,笔者建议今后立法应当确认当事人对破产案件管辖权的异议权,对谁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如何处理等作出规定。

5,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看看管辖。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看看诉讼。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学习诉讼时效。你知道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遗产继承诉讼 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上海遗产继承诉讼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有时,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存款在北京,听说哪个。比如房产在上海,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遗产。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学习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学会继承。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提起。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事实上由遗产继承诉讼。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遗产继承诉讼。比如,想知道继承。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遗产。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纠纷。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于由遗产继承诉讼。在哪个住所内死亡,听听哪个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听听个人。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诉讼。

6,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的确定下来。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当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上诉法院。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2、协议管辖只能对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对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即只有当事人对因合同的签订、履行、效力、解除等发生纠纷的才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否则就是无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处法院其中的一个,而不能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若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哪一方先提起诉讼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先起诉方则必须在对方所在地起诉。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而不能依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观点二: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纠纷可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才有适用余地。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在确定管辖时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11]笔者所指的债务履行地是指法定履行地(比如《合同法》规定的各类性质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转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实务探讨, 案例二: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履行地上海。后乙公司下达了迁京通知,要求上海员工向北京转移。甲法律实际上默认了企业派员工出差的行为,只要这种行为不是对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彻底变更。 在案例三中,虽然丙与丁公司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变更, 为了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不得不审查合同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等实体法概念,这导致法院对包括主合同履行地,从合同履行地,随附义务履行地,还有书面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口头约定的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等等,合同履行地确认, 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民间借贷合同”以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7,卖手续不全车会判刑吗非盗强

可能涉嫌构成购买赃物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负责窝赃、销赃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应以本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把犯罪和窝赃或销赃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处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十一、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送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十五、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侵占、抢夺,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4年11月24日 (94)沪检办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当前查处销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对办理销赃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如何认定销赃罪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代为销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将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买进赃物再卖出,以及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进行销售或者收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 认定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销赃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具体分析。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销售工业原材料、半成品或生产设备的; (二)低价成交市场紧俏商品或来路不明的贵重耐用消费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经销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认定买赃自用中的“情节严重” 买赃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次买受赃物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多次买赃累计数额巨大的; (三)曾因盗窃、销赃、窝赃等财产型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曾因盗窃、销赃、窝赃被劳动教养,解教后三年内,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处罚后一年内,又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赃物而向其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其他问题 (一)赃物下落不明无法追缴的,但有行为人的供述和有关人员证言并能够相互印证的,也可认定。 (二)销赃、买赃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或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赃物数额的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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