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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19:28:4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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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视角的不同产生名称上的不同。 上海的房产登记条例提了“建设用地”概念,是本地域(上海)订立的行政规章,从定义“登记”行为的角度讲概念。为了区别于农村宅基地的开发,特指国有土地上对现有土地的开发建设。 提法如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是国家从城市房地产的立法角度讲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提到:“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2,上海10月8日起怎样实行不动产登记

上海10月8日起实行不动产登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设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事务工作。shzyqiyu88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介绍,10月8日起,上海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原则,各区县现有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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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0月8日起怎样实行不动产登记

3,上海房产限购令的实行情况

海出台限购令 房产税与房价挂钩 在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海“楼市调控细则”终于出台。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的信息显示,意见共12条,内容主要包括限购令、房产税、信贷等8个方面。 《意见》明确,上海将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而对“房产税”,《意见》明确“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除此之外,有关“房产税”并无更细内容。 上海明确,各商业银行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上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 此外,上海还明确,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将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

上海房产限购令的实行情况

4,上海 土地使用证

根据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对房地产权利人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分三种颜色,四种类型。 房产证有绿证、红证、黄证之分,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不同房地产权益实行分类发放和管理的需要,绿、红、黄三证的房地产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的房地产权利。 绿色权利:颁发给拥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转让地块上房地产的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可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 以下情况填写绿证: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外销商品房: 3:己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花园住宅; 4:己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侨汇商品房。 以下情况应填写绿证,并注记“限内销房”: 1: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内资六类用地; 2:己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内资联建、参建商品房屋; 3:外资内销房; 4:1994年4月30日前立项并取得商品居计划,1994年12月31日前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内销商品房。 红证所记载的房地产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以下情况填与红证: 1:申请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地登记的; 2:申请坐落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登记的。 黄色权证:颁发给除上述用地情况外的拥有其他地块上房地产的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按规定办理补地价等有关手续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以下情况填写黄证: 1:以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坐落在征用划拨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3:公有住宅出售后的房屋; 4:职工购买的平价房、优惠价房等; 5:补偿所得的房屋。 另外,现在市场上还有一种咖啡色房地产权证,是绿证,黄证、红证颁发前使用的一种房产证,是当年在房、地分离时由当时的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此证自1996中3月1日起已停止发放。 最新法规规定:所有黄证将转变为绿证。 使用权房屋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5,违法建筑房产是否不能办理产权过户呀

违法建筑房产是否不能办理产权过户呀? 问题 前不久,我在房产中介处看中一栋挂牌的花园别墅。和朋友一起去实地查看时发现,在别墅的一侧还有一间上家自己搭建的数十平方米的附屋,很实用,这让我觉得有一份意外收获。由于价格在我的承受范围,所以,想过两天就通过中介和上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昨天朋友告诉我说,这间附屋很可能是违法建筑。据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请问,如果我买下来,是否意味着不能进行产权过户登记? 解决 针对李女士的问题,记者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咨询。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程序,更好地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根据该款新规,即使李女士和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机构仍不能对李女士买的这栋别墅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因为,那间数十平方米的附屋便是属于违法建筑范畴。据介绍,所谓违法建筑,一般指业主私自违法搭建的阁楼、房屋等,由于本身具有违法性,当事人便不享有对这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新《条例》规定,只有当事人拆除了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后,经执法机构现场核查并出具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且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房地产登记。因此,如果李女士还是不想错过这栋别墅的,坚持要购买,那最好按新《条例》的要求———拆除违法建筑,这样就能进行下一步的房产交易了。上海市房管局有关人士提醒购房者,今后在实地看房时,务必仔细核对产权证中的附图,若发现存在不一致情况,要谨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据记者了解,新修订的《条例》内容除涉及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登记外,还包括房地产登记日。原《条例》是以受理日为登记日,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时发生效力,新《条例》将登记日修改为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之日。另外,新《条例》规定房地产权证书灭失、遗失,房地产权利人要求补发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而原条例规定不需要刊登声明。

6,房屋登记办法

省建设厅发出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条件、时限等内容办理房屋登记工作。据了解,根据新办法,房屋登记簿将取代房产证,成为房屋归属的最终证明。      设立预告登记防“一房二卖”      《海口市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今天起实施。业内人士介绍说,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呈现很多亮点,其中最大亮点就是房屋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因为新《办法》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新《办法》还设立预告登记,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有效保障了房屋约定期间房屋交易关系的稳定,防止“一房二卖”等行为,更好地维护购房者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房主可合法取得房屋权利      未成年房主的房屋登记在我国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新《办法》首次明确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保了未成年房主合法取得房屋权利的权益。新办法还明确,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登记,同样可以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
房屋登记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是自己买地建的房子还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契约(合同)、契证、契税发票。才能到房屋管理部门去办理房屋产权证。 因为你上面没有说清楚,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建筑许可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是《建筑施工许可证》。 现在你有建筑许可证,契约(合同),契证。在手上,你可以去这些原来办理的单位去查查,当时办这些的资料,也许会找到一些你所能要的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如有《房屋所有权证》,则《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权属的唯一合法凭证。在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许可证》等,都可作为证实权属的初始依据。如果上述手续都不具备的祖业房且追查档案依据困难的,街道(村)出具的证明或买卖房(地)契,都可作为确权登记的依据。
现在的房产证已改为房屋登记簿了..

7,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管理的依据是什么具体怎么规定的

  1、《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2、《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2011年01月28日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上海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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