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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计划生育 过渡期,上海领取生育保险有时间限制吗至生育之日起多久内领取有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18:24:4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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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领取生育保险有时间限制吗至生育之日起多久内领取有效

这个好像没有 限制的,只要宝宝出生一年之内都可以领取吧。一般都是 宝宝出生一个月后才去领的。
一般是生产完两个月后就可以进行津贴申领,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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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申请生育金有时间规定吗最晚不能超过多久

你办理的时候应该会告知你多久到账吧。通常不超过一个月,具体看各地的政策了
生育保险:只要累计购买满一年,且生育期间一直在参保状态,女职工产假期间就可以享受到3至6个月的假期,以及享受工资待遇和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和药费的报销等等。(生育保险也是由企业购买,个人不用承担费用)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或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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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居住证计划生育问题

首先你们确实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规定是不能申请居住证积分的.如果户籍地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和计生证明.而仅仅是结婚证日期和小孩出生日期的话!也许可以采取先离婚再复婚的方法.这样结婚证日期就不再是问题了.希望采纳.
这个问题很严重,不能申请积分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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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生育津贴的领取有时效限制吗

这个规定倒是没有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5,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再婚夫妻,若前一段婚姻有过生育史的,将不能做再生育审批,与独生子女无关。若超生进行征收,那么是按照你们你们实际年收入的的3倍征收,并会向你们单位通报,你们单位如果有评文明单位之类的就一票否决没有了,至于你们单位对你们的处罚就要看个别单位了。
楼主,你参考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一条;----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年经济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各按其实际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计划外生育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对超过三年仍未缴纳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不符合的话,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6,上海申领流产生育保险金时间期限是多久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具体的生育津贴领取期限和标准,一般都由当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如《上海市城镇生育办法》第14条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享有生育津贴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关于生于津贴领取的标准,《上海市城镇生育办法》第15条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一般由单位发放) 相关推荐:上海流产报生育保险比例?上海申领流产生育保险期限是多久?上海生育保险问题全面解答

7,上海生育第2胎政策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条件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规定。
不能只有下列情况才能: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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