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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基坑工程分为,基坑监测等级怎么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6 07:23:4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基坑监测等级怎么

按基坑设计等级划分就行
上海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对基坑工程监测进行等级划分。《规程》规定基坑工程监测等级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级。 《规程》中表3.2.2 、表3.2.3、表3.2.4和表3.2.5分别列出了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等级、地基复杂程度和基坑工程监测等级划分标准。

基坑监测等级怎么分

2,上海市一二三级基坑划分

一级: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基坑深度H>12M;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很高、条件复杂、对施工影响严重二级:周边环境条件较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基坑深度6M三级: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破坏后果部严重;基坑H≤6M;地下水位低、条件简单,对施工影响轻微

上海市一二三级基坑划分

3,基坑监测等级与基坑安全等级必须一致吗

对根据基坑的安全等级。做基坑的监测范围。这个基坑的监测不按几级算。只算其是否符合监测要求来衡量
上海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对基坑工程监测进行等级划分。《规程》规定基坑工程监测等级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级。 《规程》中表3.2.2 、表3.2.3、表3.2.4和表3.2.5分别列出了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等级、地基复杂程度和基坑工程监测等级划分标准。

基坑监测等级与基坑安全等级必须一致吗

4,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这个问题对于新手来说是非常有必要掌握的,每个细节的不同都会带来不一样的结果。中达咨询就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和大家说明一下。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的选择与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有关。目前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不同规范中有所不同。(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划分方法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基坑:)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的划分方法(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划分方法该规范中的基坑监测项目的选择是按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确定的,它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设计等级。其中“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属于甲级设计等级。(4)其他相关规范中的划分方法冶金部的行业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对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同建设部的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基本相同,也是按照破坏后果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5)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08-61-97中的划分方法关于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基本相同。(6)《深圳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05-96中的划分关于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破坏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7)山东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工程监测技术规范》DBJ14-024的划分方法该规范突出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地位,将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同时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的基坑;2)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往深度以内的基坑;3)基坑影响范围内(不小于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4)开挖深度大于10m的基坑;5)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属于三级基坑。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8)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108-2001-2006的划分方法该规程规定了基坑工程监测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基坑工程监测等级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划分。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又依据破坏后果、基坑开挖深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周边环境等级依据周边环境条件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依据地基土土性、软弱程度和水文地质条件划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5,基坑如何分类

基坑按安全等级划分:  一级:破坏后果很严重或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0米;  二级:坏后果严重或开挖深度介于7-10米;  三级:坏后果很严重或开挖深度小于10米;  基坑按周边环境等级划分:  特级:离基坑1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的地下设施、大直径管线,重要建(构)筑物;  一级:离基坑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的地下设施、大直径管线,重要建(构)筑物;  二级:离基坑1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的支线地下管线,大型建(构)筑物;  三级:离基坑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没有需要保护的管线或建(构)筑物及设施;  基坑按地基复杂程度划分:  1、地质复杂;  2、地质中等复杂;  3、地质简单;  基坑一般按上面三种分类法综合分析,符合两个等级的,按周边环境高一级考虑,因为保护周边环境安全最重要。  基坑是在基础设计位置按基底标高和基础平面尺寸所开挖的土坑。开挖前应根据地质水文资料,结合现场附近建筑物情况,决定开挖方案,并作好防水排水工作。开挖不深者可用放边坡的办法,使土坡稳定,其坡度大小按有关施工程规定确定。开挖较深及邻近有建筑物者,可用基坑壁支护方法,喷射混凝土护壁方法,大型基坑甚至采用地下连续墙和柱列式钻孔灌注桩连锁等方法,防护外侧土层坍入;在附近建筑无影响者,可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采用放坡明挖;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天然冷气冻结法开挖等等。
原发布者:金荣1019如何划分基坑等级学号:100401207姓名:金荣荣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专业:工程监理班级:监理102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和地铁的修建逐步进入了普及时代,涉及到深基坑的工程越来越多,而且对其施工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尤其对基坑安全和稳定性的要求特别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对基坑等级的划分有足够的了解,认识到不同等级的基坑的适用范围。基坑等级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划分,不同的规范对其有不同的划分说明。本文主要从安全等级、周边环境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对其进行划分。根据不同的建筑物以及其重要程度,使用不同等级的基坑,因此基坑等级的正确划分显得尤为重要。与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相比,新规程具有以下十大特点:.如邻近建(构)筑物为价值不高的、待拆除的或临时性的,管线为非重要干线,一旦破坏没有危险且易于修复,则α值可提高一个范围值;对变形特别敏感的邻近建(构)筑物或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物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当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二级或三级时,应提高一级安全等级;当既有基础(或桩基础桩端)埋深大于基坑深度时应根据基础距基坑底的相对距离、附加荷载、桩基础形式以及上部结构对变形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α值范围及安全等级。与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相比,新规程具有以下十大特点特点之一: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划分更加详细明确,
基坑按安全等级划分:一级:破坏后果很严重或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0米;二级:坏后果严重或开挖深度介于7-10米;三级:坏后果很严重或开挖深度小于10米;基坑按周边环境等级划分:特级:离基坑1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的地下设施、大直径管线,重要建(构)筑物;一级:离基坑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的地下设施、大直径管线,重要建(构)筑物;二级:离基坑1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的支线地下管线,大型建(构)筑物;三级:离基坑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没有需要保护的管线或建(构)筑物及设施;基坑按地基复杂程度划分:1、地质复杂;2、地质中等复杂;3、地质简单;基坑一般按上面三种分类法综合分析,符合两个等级的,按周边环境高一级考虑,因为保护周边环境安全最重要。
根据基坑(槽)支护结构周边环境条件基坑工程分为3级,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工程情况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当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或开挖深度大于10m,或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以及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属于一级基坑;当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属于三级基坑;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如果基坑周围已有的建筑、设施(如地铁、隧道、城市生命线工程等)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基坑(槽)土方工程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1-5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mm) 基坑类别 支护结构墙顶位移 支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一级基坑 30 50 30 二级基坑 60 80 60 三级基坑 80 100 100

6,工程深基坑的定义

工程深基坑的定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般工程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特点:1)基坑支护体系是临时结构,安全储备较小,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并应有应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险情,需要及时抢救。 在开挖深基坑时候注意加强排水防灌措施,风险较大应该提前做好应急预案。2)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如软粘土地基、黄土地基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同的地基中基坑工程差异性很大。同一城市不同区域也有差异。基坑工程的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都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外地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简单搬用。3)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个性。基坑工程的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不仅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有关,还与基坑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位置、抵御变形的能力、重要性,以及周围场地条件等有关。有时保护相邻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的安全是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关键。这就决定了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个性。因此,对基坑工程进行分类、对支护结构允许变形规定统一标准都是比较困难的。4)基坑工程综合性强。基坑工程不仅需要岩土工程知识,也需要结构工程知识,需要土力学理论、测试技术、计算技术及施工机械、施工技术的综合。5)基坑工程具有较强的时空效应。基坑的深度和平面形状对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和变形有较大影响。在基坑支护体系设计中要注意基坑工程的空间效应。土体,特别是软粘土,具有较强的蠕变性,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随时间变化。蠕变将使土体强度降低,土坡稳定性变小。所以对基坑工程的时间效应也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6)基坑工程是系统工程。基坑工程主要包括支护体系设计和土方开挖两部分。土方开挖的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将对支护体系是否成功具有重要作用。不合理的土方开挖、步骤和速度可能导致主体结构桩基变位、支护结构过大的变形,甚至引起支护体系失稳而导致破坏。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力求实行信息化施工。7)基坑工程具有环境效应。基坑开挖势必引起周围地基地下水位的变化和应力场的改变,导致周围地基土体的变形,对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产生影响,严重的将危及其正常使用或安全。大量土方外运也将对交通和弃土点环境产生影响。
是5m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建(98)第0796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第二章 前期准备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第七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第十八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第二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十六条 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第六章 监理监测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监测监护工作由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另行承担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各监测单位的协调工作,统一观察方法时间,预警、预报标准。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监护工作。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监护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经审核后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第三十一条 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第三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深基坑的定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般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另外,基坑和基槽都是用来建筑建筑物的基础的,只是平面形状不同而已.基坑是方形或者比较接近方形;,基槽是长条形状的,而且有时候比较长.你要掌握的是它们的形状的区别. 基坑是指底面积在27平方米以内(不是20),且底长边小于三倍短边的为基坑. 基槽是指槽底宽度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为基槽. 也就是说,一般定义深基坑为:底面积在27平方米以内(不是20),且底长边小于三倍短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基坑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机械挖掘。基坑深度3米以上须做专项方案。基坑不小于5米的属深基坑,必须做专家论证。
1、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工程;2、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及其复杂的工程;3、地下室三层(含)以上的基坑工程。
目前定义,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为深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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