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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科毕业生落户条件政策,一个本科毕业生如何在上海落户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1 07:39:31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一个本科毕业生如何在上海落户

一个本科毕业生如何在上海落户,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后,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标准的,可以申请落户。二是和上海户籍居民结婚,满10年后,也可以落户。
只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大学生落户上海的要求就可以落户,一般四级要过什么的。具体要求,在网上输入大学生落户上海的关键词就可以知道。名牌大学一个月2500—3500左右,普通的就1500—3000不等。

一个本科毕业生如何在上海落户

2,上海应届大学生当兵回来念成人本科毕业可以直接落户吗

没听说有这个政策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不可以直接落户,成人本科可以办理落户及加分的,前提条件是你的成人本科学历必须在上海本地读的,之于哪种形式无谓的,网络教育、自考、成人高考这三种都是可以的,如果你读的是外地的大学那你要注意了一定要选择是上海学习中心的才可以不然是不可以办积分的。
要看当地的退伍军人落户政策。
如果是落户,必须读全日制本科或者大专这样才可以
你好上海印记毕业生的话,你是大学还是硕士大学好像是没有这个政策,硕士的话,如果积分到了72分钟啊,就是可以入户的。望采纳,谢谢!

上海应届大学生当兵回来念成人本科毕业可以直接落户吗

3,本科生工作满3年如何申请上海户口

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以上,就是毕业3年以上。公司注册所在地在张江高科的高科技企业员工,可以申请上海户口。不过不是都能申请下来的。你老公开小企业应该没有什么用,除非他的企业是注册在张江高科的高科技企业,那样你可以用他们公司的员工名义申请。这个是唯一的3年可以申请上海户口的办法。
必须办理人才类居住证,缴纳社保满7年了才能转成上海户口.找到工作单位(民企注册资金必须大于100W),单位人事会帮你办的.现在你没有工作单位是办不了的
在上海工作3年以上,并有三金,本科是211,同时要拥有居住证3年
不可能喽。。。可惜了3年的工作经验。人才引进才算的。还有本科以上才可以申请。居住满7年。

本科生工作满3年如何申请上海户口

4,上海本科毕业生可以落户深圳但在上海公司工作吗

1、在上海找到就职单位,属于上海市紧缺人才的可以立即落户。2、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类居住证”,在上海工作并缴纳社保满7年,可以申请“居转户”。
想要落户深圳得有单位接收,给你解决户口问题,然后单位再给你派到上海工作。走积分入户程序的话就不是一两天的事
户籍和工作是两回事,深圳户籍有上海人,上海户籍有深圳人,户籍不影响工作。所以,上海本科毕业生可以落户深圳但在上海公司工作,只要符合相关的落户和工作的条件。但您在上大学之前的户籍在什么地方呢?
当然可以。只要你符合深圳的落户政策,可以申请在深圳落户。深圳沪籍在上海工作完全没有问题,可以去办理一张上海居住证,这样方便于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上海之路—sh598898)
上海本科毕业生可以落户深圳但在上海公司工作的。上海 是全国人民的上海。 工作是容许的。
这个和在哪落户没关系的吧......找工作是看能力的吧........除非某些公司有户籍要求,但是至今没听说过

5,外地人要办上海户口需要什么条件啊

可办上海户口种类大全 一、人才引进政策: 1、 本科学历层次:本科有学位,高新技术企业做技术方面的工作,毕业3年以上; 2、硕士学历层次:硕士有学位,理工科类专业,毕业2年以上; 3、高级职称层次:本科有学位,高级职称已评上3年以上者。可随迁配偶和小孩。 4、博士,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 5、省、市级奖项的特殊人才。 二、夫妻分居政策: 1、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 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 配偶一方是博士; (3) 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 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 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 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 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 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3、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除了1、2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外。 三、人才引进程序 1、单位备齐材料 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 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6,大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户口迁回去当然有同等待遇了。。
在重庆,我迁移的时候问了派出所,迁回原籍为非农户口也就不能享有农村时同等待遇 。在学校听说可以转成农村户口,但要钱。可以在确定一下
武汉大学生落户新政今日(7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被称为“全国省会城市最宽松落户政策”,细则显示,从2014年7月1日起,凡毕业超过2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在武汉就业创业的,只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40周岁以内),只需提供1年社保缴纳证明及住所证明,就可直接到入户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落户。市人社局联合公安部门,出台具体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各个办理窗口的地址和服务电话。落户政策虽然比较宽松,但申请落户的人员,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个条件:(一)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二)在武汉有合法固定住所。(三)在武汉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就业”指在武汉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五险齐全,由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不包括在流动人员窗口缴纳的人员。“创业”指自主创业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不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函授大学、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指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第二个条件:须有“合法固定住所”:(一)本人自有房屋。(二)亲友房屋(三)租住房屋(四)单位集体宿舍。第三个条件:实际居住在本人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在亲友家中或租住房屋的,经房主书面同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确在居住的可以在房主户口中登记为户成员,不能单独立户。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可申请在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就业单位集体户中落户。如果你符合以上要求,那么就可以申请落户啦!办理流程:(一)由本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入户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民警受理初审材料齐全的,填写受理单,收存材料,将受理单回执交申请人;材料不全一次说清。(二)审核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网上审核申请人户籍信息、公安管理信息、学历信息、缴纳社会保险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就业创业单位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的可以办理。(三)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打印户口簿;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批准入户通知单》,到入户地派出所打印户口簿。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函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内)。申请人需提供资料(一)本人书面申请。填报“毕业超过2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入户申请表”(在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各分局户籍窗口、各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或者在互联网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网上服务大厅、平安武汉微博、武汉治安微信平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站下载)。(二)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经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认证书。(三)在汉就业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及负责人签名和联系方式、在汉连续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查询单”、“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单”。(社保证明由本人持身份证到所在的社保局办理)本人在汉创业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证明。(四)本人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证明。(五)本人、亲友或房屋出租户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六)租住房屋的,提供签订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房屋出租户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登记备案证明、出租屋业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复印件、房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亲友家居住的,提供户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
珠海好啊!在珠海工作,以后用公积金买个房,沿海什么都比内地正规.优惠也多,做事也方便

7,上海人才引进办理户口学历必须第一学历要本科吗

人才这条路,还有国家职业认证的技师以上,即二级以上,还有就是高工、教授、院士啥的。找上海老公的话也是一条路,比较慢,据说要15年。
1.办理上海人才引进户口,学历和学位不是唯一的、必要的条件。2.“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如下,供参考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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