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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侨落户服务中心上班时间,弋江区市民中心中午办公吗迁户口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3 18:08:45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弋江区市民中心中午办公吗迁户口

一般可以。  市民服务中心,一般实行“早九晚五”的作息时间,中午他们一般就休息一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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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周日9月1号想去南开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材料落户几点办公需要排

上午八点半上班如果人多,必须排队办理如果嫌麻烦,可以网上预约办理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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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落户咨询

户口不能落在人才市场,你的户口也不是在单位,是在派出所,你是已经成了上海人,因为户口已经落上了,你户口放在原来的地方还是搬到朋友的住址地都一样,没必要这么做。自己买了房子后把户口落到自己的地址,这个时候你是独立户口了,现在属于是集体户口,你放在朋友家也就在朋友的也不是你的独立户口,都没啥区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是一个月内申报新生儿登记。而且新生儿出生时,父母户口在哪里,就只能在哪里上户。(有些地方规定准生证在那里办理的,小孩就只能在那里上户口)。 2、如小孩户口先落回老家母亲一方,等你的户口落下来后,可以通过子女投靠父母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落回上海,如果你是上海集体户口(非学生、驻沪办集体户口)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需要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开具证明,同意其子女入户才能将户口迁移。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到朋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询问。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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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打算2020年9月申请留学生落户上海税单要从什么时候开始拉 搜

2019年1月至今的所有税单,公司盖章。建议查看“上海留学生落户”工重号里面有很多相关的信息。
之前看过教程,觉得还蛮有用的,你要是需要可以自己去上海留学生落户这个工重号去看去。
去年一整年的外加今年的,如果中间跳槽过,上家公司的税单也要提供。
单位申办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流程 (请点击附件下载) 位申办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流程 一 用人单位登录http://218.242.131.178/spmisdj/进行网上注册,填写单位信息并提交。 二 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持单位有效证件等至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工作定居”受理窗口进行单位资质审核。 三 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登录http://218.242.131.178/spmisdj/,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留学人员来沪工作落户软件系统,点击“新增”为申报人员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可为申报人员设置用户名和密码,便于个人用户登录系统填写“登记表”),在确认表格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后保存并打印(接收单位意见栏内盖公章)。 四 用人单位根据“留学人员申办来沪工作定居须知”,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工作定居”受理窗口,若材料完整、无误,受理窗口将受理申请,用人单位可通过上网登录http://218.242.131.178/spmisdj/了解审批进度。 五 审批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指定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至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窗口领取批复及迁户证明,并由档案保管单位办理入沪人员的人事档案调动手续和迁户手续。

5,上海户口办理咨询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根据市政府人口综合调控精神,优先满足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受理条件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满三年)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以上符合第(1)(2)条还须提供学位证书;符合(1)条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须提供学位证书,其子女可随迁;符合第(2)、(3)、(4)、(5)规定调沪的人员,年龄应在50岁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婚人员其未退休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调、随迁。 被引进人员应是本市用人单位所紧缺急需的主要技术攻关人员或业务骨干,本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应与用人单位的产业发展方向一致。 四、申报材料 1、引进人才单位的申请函(含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 2、引进人员申请表; 3、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副高级以上还须提供评审表或批复); 4、引进入员的学历、学位证书; 5、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报告; 6、外省市同意调动的函; 7、近期体检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一般应在6个月内); 8、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考核情况; 9、能够反映引进人员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有关材料; 10、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三年以上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11、调动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户籍证明及本市迁入地户籍证明(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房产证明等); 12、婚姻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未婚证明等)、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已婚未育证明等) 13、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注:以上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准备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受理部门在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备齐书面材料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区(县)人事局申报; 2、经批准后,调动人员持《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户落户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迁落地所在区(县)公安分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调令》到外省市原单位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4、调动人员到本市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人事档案需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应及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5、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迁户落户确认单》、《存档凭证》以及《调令》复印件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门换领《申报户口证明信》。 6、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户落户确认单》、入户地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00 七、受理机构 (1)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大木桥路123号) (2)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上海市商城路660号;浦西:上海市中山西路620号) (3) 上海市各区县人事局委托受理机构 网上受理:上海市引进人才网上服务系统--------------------------------------------------------------------------------文件链接: 附件一: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 附件二: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附件三: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相关链接: 上海市各区县人事局委托受理机构
似乎没什么好的办法了。连买了房子都不给办户口的上海,我也想问问到底有什么办法了。
现在最好的就是人才引进政策,父母符合条件,孩子随调,有暂住证就可以参加上海卷的高考,这是目前合法的关于外来户口在上海考试的方法。 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与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为个人解决申请上海市居住证问题(cw9开头的) 其中包括有学历和无学历的,主要为其子女能享受上海市统一高考难题。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办理a类或b类即: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与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为无学历人员解决子女就读问题咨询---特别推荐)。 特别提示:《人才引进居住证》的主要功能和待遇 1.子女在上海就读,享受上海常住户口同等待遇,取得本市高中文凭,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高校。(沪教委基[2002]60号) 2.可以缴纳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相关事项。 3.享受上海市创业辅导及申请非正规就业(可免税3年,可提供贷款), 4.可免签证香港旅游等。 5.享受其他上海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6,转上海户口

2006年起可办上海户口种类大全  文章代表上一、人才引进政策:  1、本科学历层次:本科有学位,高新技术企业做技术方面的工作,毕业3年以上;  2、硕士学历层次:硕士有学位,理工科类专业,毕业2年以上;  3、高级职称层次:本科有学位,高级职称已评上3年以上者。可随迁配偶和小孩。  4、博士,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  5、省、市级奖项的特殊人才。  二、夫妻分居政策:  1、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3、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除了1、2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外。  三、人才引进程序  1、单位备齐材料  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  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拥有上海户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可享受正规的医疗保险  2.可享受虾j惺б当o?  3.可享受上海市养老保险  4.可享受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5.可提高就职机率,上海的外企/大公司招聘的高级人才或高薪岗位,都要求必需有上海户口  6.可享受上海市创业辅导及申请非正规就业(可免税3年,可提供贷款)  7.可享受上海市就业培训补贴  8.子女入托和就学无须另付赞助费  9.小孩能进入更好的大学(同一个学校上海考生比外地考生要低60-80分)  10.可免签证香港旅游  11.感受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备感海派文化  12.价格优惠(买房转户口还需交几万块城市建设费)(不过现在蓝印户口都取消了)  13.谈恋爱有上海户口更有优势.  14.上海市作为一个未来的国际大都市,它的福利制度将会比中国其他地方高出很多  进沪途径有:人事局、公安局、劳动局。人事局的审批是最快的。比如夫妻分居:人事局0-5年之内就能解决,但公安系统时间就很长(8-15年)。  获得《通知》(即《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上海的有关手续如下:  一、办理程序  1、办理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  接收单位如果有集体户口,凭《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本单位集体户口簿原件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然后携带材料到警署办理落户本单位集体户口内。  2、办理落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  凡取得进沪就业通知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落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中心集体户口地址:延安西路900号,落户警署:新华路警署。毕业生在档案已到达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后,可以凭如下材料办理:  ?*《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第一联(白联);  ?*《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填写好并由接受单位盖章的《人事代理委托书》(可通过网站下载);  ?*《户口迁移证》原件(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号码等信息需准确,籍贯、出生地需具体到县市一级);  ?*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照片两张(照片背面请写上本人姓名);  ?*已婚者还需附《结婚证》复印件两份。www.firstjob.com.cn  3、办理落户直系亲属处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有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毕业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直系亲属为户主,填写《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投靠直系亲属入户申请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或到受理处领取),并经落户警署和单位同意盖章后,凭《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与户主关系证明原件、户口本、单位介绍信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沪落户确认单》。www.firstjob.com.cn  4、办理落户配偶处  已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可申请落户配偶处(配偶需为户主)。个人征得落户派出所的同意后,可凭《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结婚证、配偶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原件、单位同意落户配偶处证明并注明落户地址等材料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沪落户确认单》。  5、办理落户自购商品房处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购买商品房(房产证上需有其姓名),个人征得落户派出所的同意后,可凭《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第一联、《报到证》原件、本人房产证、《户口迁移证》原件、单位同意其落户房产处证明并注明落户地址等材料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沪落户确认单》。  二、受理部门及受理地点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事代理部(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105室)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四、咨询电话及网址  1、咨询电话:62403626  开埠以来才渐渐兴旺的上海,  改革开放后迅速繁荣的上海,  历史与文化底蕴欠缺的上海,  商品化意识及其发达的上海,  也许,  她更适合成为你我成功道路上的乐土,  而不是你我情感寄托并为之奋斗的家园。
普通人无法满足条件的(跟有无房产无任何关系)。方法有以下: 1。持人才居住证满7年,有中级职称或最近连续3年缴2倍社保(工资1万就差不多了)。 2。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单位是大型国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有人才引进名额,而你是单位重点干部。 3。获得上海省部级以上奖励。 4。有高级职称。 5。与户籍人口结婚,满10年以上(农村户口减半) 6。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支边/支外/知青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7。留学归国,有获得国外本科以上学位。 基本上就这么多了。几乎没有其他方法。

7,上海积分落户

人才落户要72分,普通落户120分2014年上海积分入户细则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用人单位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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