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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的企业在上海一网通办,怎么查外地企业在上海开设的分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3 06:15:27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怎么查外地企业在上海开设的分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

上海工商网即可查询~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怎么查外地企业在上海开设的分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

2,外地入沪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上海市法人一证通

那要去工商局人工年检
可以不办,只要你们公司不办理社保业务。

外地入沪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上海市法人一证通

3,我们公司在外地 可以在上海注册分公司么注册分公司的流程大概多

注册上海内资分公司
1.总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2.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工商局章4.当地工商部门出具:调档的股东会决议、机读材料、公司章程档案室盖章5.总公司验资报告加盖工商局章6.负责人委派书7.总公司营业执照 代码 税务 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8.上海实际办公场地地址 电话 负责人电话9.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照片一张 电话10.总公司公章

我们公司在外地 可以在上海注册分公司么注册分公司的流程大概多

4,外地的注册公司能否在上海办公

办公的话也只能头偷偷摸摸的要想挂牌经营 你在上海注册个分公司就行了找个注册地址的房产证 再花个几百块钱注册个分公司就行了
可以的,这个注册地和经营地可以是分开的~~~~~
可以,设立办事处,无需注册公司,但是开票得在你注册的公司当地开票!
可以的
可以的,就是你需要来回跑那么几次,比较的麻烦!因为有些证件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法人在,
可以,到工商局办理异地经营手续

5,外地企业办理进沪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 书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 7、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近一个月) 8、驻沪办公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复印件) 9、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 (含变更记录页) 11、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注册建造师备案表 12、在沪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章印)(含变更记录页) 13、进沪备案的注册人员身份 证复印件 注:1、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信息内容应一致; 2、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审核原件;
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A4);2张1寸白底、深色衣服冲洗的彩色免冠照片;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各一张(A4);到本市相关联银行(凭本人18位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在借记卡中存入足额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

6,请问外地公司在上海能设立办事处吗不是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办事处只要不对外经营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所需材料及流程所需资料:1、 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总公司章程3、 所在地工商机构出据的核准函4、 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5、 国税、地税正、副本复印件6、 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 分公司所在地的房产证明写字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发票复印件商住楼:房产证复印件、如无房产证需提供 |商品楼买卖合同 |全款发票的复印件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加盖公章|流程:材料准备; 市工商局审批; 备案; 刻制公司印章; 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 外汇管理局审批; 客户根据外汇管理局审批批准的银行进行开户,包括资本金帐户及人民币帐户;
为什么不可以,不需要任何手续,除非你们需要以上海办事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如果上海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把由上海办事处承揽的业务涉及的相关税金留在上海,就得听人家的了
现在没有办事处的说法了 要么已出差形式 要么就是分公司 分公司是要登记的
有企业方面的问题可以点我用户名,里面有联系方式---上海和玺工商

7,哪些外省企业可以办理进沪备案

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 书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 7、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近一个月) 8、驻沪办公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复印件) 9、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 (含变更记录页) 11、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注册建造师备案表 12、在沪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章印)(含变更记录页) 13、进沪备案的注册人员身份 证复印件 注:1、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信息内容应一致; 2、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审核原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委托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企管处)具体组织实施对外地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所属建筑企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建管所)负责辖区内外地施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企管处的领导。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驻沪办事机构应协同市企管处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外地施工企业要求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应向市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向市企管处交验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市企管处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全部材料和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管办,市建管办收到市企管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条 凡准予进沪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到市企管处办理具体进沪手续,凭市企管处核发的建设工程投标通知书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或按有关规定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中标后,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以及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企管处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沪施工许可证)和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是外地施工企业在沪承接施工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不得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劳动力。因建设工程工期等原因,确需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的,应向市企管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定期向市企管处办理进沪施工许可证复核和经营手册更换手续。 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沪常驻责任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企管处办理进沪施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沪施工的,应向市建管办办理进沪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连续六个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的,视作终止在沪施工,其进沪施工许可证由市建管办予以注销。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沪施工的,市建管办应将注销其进沪施工许可证的情况通知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违反“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区、县建管所可给予一万元以下的处罚,一万元以上的处罚由市企管处执行。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暂行规定”情节严重的外地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办核减其在沪施工的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进沪施工许可证,凡被吊销进沪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两年内不得进沪施工。 第十四条 外地施工企业应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市企管处交纳管理费。 第十五条 从事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进沪管理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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