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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0 16:32:4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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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2,Q版E版是什么板块挂牌条件

Q板E板属上海股交所,Q板E板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及提升知名度。Q板挂牌后可申请转E板或转新三板,无时间限制。目前Q板挂牌的企业有较多成功转E板及转新三板的案例,也有挂Q板的企业被中小板、创业板收购的案例,企业发展情况都不错。Q版挂牌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需满50万实缴,且不得属于投资行业,其他不限制,全国企业皆可申请;E板挂牌要求:企业成立至少满1年,注册资本满500万实缴,净资产满500万,财务必须规,且不得属于投资、金融行业,其他不限制。
q板e板挂牌上市的好处:企业获得挂牌通知书、挂牌牌匾及股权代码,帮助企业提升知名度及帮助企业融资发展,q版e版皆是属上海股交所,主要针对中小型企业,q板挂牌时间2个月左右,e板挂牌时间6个月左右。q版挂牌条件:1:注册资本满50万实缴,要提供验资报告;2:企业不属于金融、p2p行业;3: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高管人员等。e版挂牌条件:1:注册资本满500万实缴,提供验资报告;2:净资产满500万,对行业无限制;3:提供近1-2年的财务报表,财务必须规范。我是上海股交所肖老师,大致情况是这些,希望可以帮到你。

Q版E版是什么板块挂牌条件

3,各部门关于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目前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009年国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36号文),专门提到了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新标准正在修订中,预计6月份出台。

各部门关于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目前有哪些规定

4,上海挂牌Q版或E版挂牌需要什么条件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如何办

Q板(报价版)挂牌条件:  企业不存在“五个否定项”中的任何一条所属情况即可申请挂牌。  (1)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2)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  (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4)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5)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情况。E板(交易板)挂牌条件:  (1)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3)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4)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5)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6)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对无形资产的额度不做限制,只是技术增资后需满一个会计年度才可申请挂牌E版);  (7)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Q版,E版挂牌上市流程 :1. 拟写一份公司上市方案,准备需要的文件。  2.指导公司上市的相关流程。  3.申报需要的材料,进行审核。  4.委员会审核批准。  5.公司挂牌上市完成。企业挂牌上市有以下好处:  1: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公信力,降低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帮助企业拿下招投标项目;  2:推荐机构(在股交所挂牌上市需先通过股交所旗下推荐机构的推荐,后期也由推荐机构全权办理,交易所不接受挂牌企业的直接挂牌申请):推荐机构持续服务,帮助企业成长,帮助提升企业财务、营运、内控等能力;  3:融资、定价、交易:帮助企业融资,促进交易,为股权定价,发现价值,有利于股权质押贷款;  4:定期培训:提高企业家、投资人金融、管理等各方面知识,提高推荐机构服务水平;  5:资讯推送:中心定期推送企业最新动态及业内资讯,利于企业展示,投资者发现价值企业,各方掌握最近金融资讯。Q版门槛较E版要低,目前在上海股交所成功挂牌Q版的企业有2000多家,而成功挂牌E版的企业不到300家。如果企业达不到E板的要求,又急于解决资金问题或急于进入股交中心,可通过先挂牌Q板,待满足条件后直接转E板,由Q版转E版比直接挂牌E版成功率更大。我是帮企业做Q版,E版挂牌上市的,我姓肖,需要可联系我,希望可以帮到你。
q板e版挂牌,对行业有限制,投资行业不可申请,对企业的注册资本也有要求,q板至少满五十万实缴,e板至少满五百万实缴,需提供验资报告;q板e板皆属上海股交所,主要帮助中小企业发展,e板要求高于q板,全国企业符合要求皆可申请,谢谢。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做什么的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运行调节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二)负责推进全市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拟订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协调工业区、信息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发展等重大问题;拟订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统筹市财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三)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引导,调节日常经济运行;拟订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调控政策执行效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打企业的政策措施;负责救灾物资应急生产有关工作。 (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培育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工作;协调相关产学研合作创新;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申报、核准、备案企业技术改造(含利用外资)项目;负责中央和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督查工作;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负责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和再创新。 (六)综合协调全市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拟订相关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核准节能产品认定;负责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电力运行管理;监测电力运行状况,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有关问题;监督指导电力调度;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协调处置打面积停电事故;负责热点联产、集中供热改造建设初评;负责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和新能源发电项目初审;参与全市能源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八)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工业设计与创意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企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工业设计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 (九)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市场拓展和合作交流;负责推进企业开展技术引进、国际化经营;协调推进“品牌、标准、专利”建设;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交流。 (十)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产业信息发布和相关行业准入许可事项;推进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指导机械冶金企业、轻工建材、纺织服装、化工医药等行业管理办公室工作;指导和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和服务企业发展工作;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扶持和监管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合作交流和市场拓展;负责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工作;指导企业现代管理和管理创新;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十二)负责系统整合、统筹推进智慧城市相关重大基础建设;负责协调推进智慧城市相关重大应用系统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拟订全市信息化工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市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推进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市场监管和服务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和社会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 (十三)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承担市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组织信息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工作。 (十四)按照规定权限、统筹规划、管理全市信息网络基础与公共信息服务设施建设;组织推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等“多网”融合发展;推进全市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通信行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互联网行业属地管理相关职能;协助网络社会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十五)协调和管理市国防科技工业;拟订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扶持政策;配合做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军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军民结合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6,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九)住宿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十)餐饮业。(同九)(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小微企业条件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3、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申请小微企业认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中小微型企业认定申报表》;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公章;4、企业上一年度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单据(全年缴纳人数没有变动的,仅需提供12月份单据)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5、企业可携带相关文件去各区市工信部门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行业划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房产开发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一、定义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二、划分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1]。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各行业划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文章TAG: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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