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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宅基地房屋出售,宅基地房屋买卖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3 07:33:06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宅基地房屋买卖

如果你和房主是同一个集体组织的话,是可以的.你要是城市里的人,那你就别想了

宅基地房屋买卖

2,宅基地房屋能出售吗

这个就不需要问了,宅基地房屋肯定是不可以买卖的。不过没有不可以卖的东西,只要双方约定好。不受房屋买卖法保护。以后有问题也不好处理。双方约定。
广州,长期出售宅基地合资房,三房,四房16万/套,13570513833

宅基地房屋能出售吗

3,上海青浦区白鹤镇哪里有出售二手房

白鹤镇里面,白鹤工业园 到处都有广告。
白鹤镇菜市场后面那条路去看看把
可以来白鹤房产中介咨询
青浦没有的,北新泾(天山路\剑河路口)有个很大的市场

上海青浦区白鹤镇哪里有出售二手房

4,青浦绿地中心现在还有房子在卖吗

青浦绿地中心现在是尾盘在售,只剩下大户型119—160㎡的3居室到4居室,楼层可选度不多,剩下少量底楼和顶楼在售,楼盘均价4万/平,楼盘预计交房时间为2019年3月份,装修交付。
绿地之前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金项村吴淞江北侧地块住宅(暂名为:时代名邸)(开发商是上海绿地集团青浦置业),目前还会拿住宅用地,陆续跟进上海土发中心的土地挂牌事宜。商务(商服地块已经拿了,正在设计规划中)

5,宅基地旧房买卖

你好。你的宅基地使用证是有效的!拆迁时卖方要要回,你不要理他!拆迁人一般只会认定有产权证的户主——通常,你如果是城镇居民户口,是不允许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但现在既然你已经得到了国土局的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你就是合法的。真的不合法——那是卖方告国土局的事,你只管端着茶杯翘着二郎腿看他们打官司就行了——哈哈,当然,国土局打输了,你的宅基地也就可能会飞了。 如果满意,请采纳。
这种卖买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以弄虚作假方式所取得的使用证也是无效的,你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6,宅基地转让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宅基地转让的是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符合条件,你的这种转让看看是否符合条件,符合就不违法,不符合就违法。再有你现在退人家钱,是要加利息的,而且人家是不是告你欺诈,也要考虑。所以此事慎重。
宅基地是无法转让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权。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如果双方都符合上述转让条件,如果卖方反悔,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一方不符合上述转让条件,卖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返还定金及视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7,宅基地如何转让 有哪些操作步骤

农村宅基地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政策和法规。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转让有哪些条件限制?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的内容有哪些?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相关的规定?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一)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二)上述条件不应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1、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此类合同在订立前后应当办理申请、审查、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首先,依据该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必须要有法律或者行政法上的依据,因此《土地登记规则》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须依法登记后生效的依据。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的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不应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可适用,但相关条文规定的是土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而规范的是物权行为,而非规范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最后,从登记设立的目的考察,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就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而言,登记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从登记的性质而言,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内容之一,如果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则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进行过户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之一,而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2、主体条件和“一户一宅”标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以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即使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虽然《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其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并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至于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如果违反了受让主体的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的标准,买卖合同仍应认定有效,如果取得了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继续履行;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责令补办;未经批准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合同无法履行,如出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应当支持其主张,判决返还房屋。由此造成买受方损失的,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三)出租农村房屋、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二、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证书。具体可向你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咨询。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第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文章TAG:青浦宅基地房屋出售青浦宅基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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