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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落户上海条件难度(人才引进落户上海条件难度怎么样)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9 19:37:42 编辑:上海天气 手机版

1. 人才引进落户上海条件难度怎么样

2020年上海引进人才户口办理条件和落户流程及申请材料是怎样的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1、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县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6、当年度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列举的紧缺人才。

落户材料:

(注:凡符合第1款规定申请调沪的已婚人员,必须夫妻双方均符合该款规定,办理调动时其子女可随迁进沪;按第2、3、4、5款规定申请进沪的已婚人员,办理调动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进沪。)上海人才引进申报材料:

1、引进单位的申请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执照、验资报告、法人登记代码证,事业单位引进应由主管局出具申请函(一式四份)。

2、《引进人才登记表》。

3、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引进人员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户口迁入地同意迁入的证明。

6、引进人员及随迁(随调)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

7、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原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出的商调函(西部地区需由地级人事部门发函)。

8、体检表、结婚证书、未婚证明、独生子女证等其他需要申报的相关材料上海市关于人才引进应该如何申请呢

2. 引进人才落户上海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人。

3、本市重大国家科学技术项目、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领导人员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4、列入省级以上人员培训计划的。

5、在本市支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取得研究生学位并取得相应学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上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和区域总部投资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心,迫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及相应学位的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

7、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本市有重大贡献的重点机构、项目、企业有迫切需要的。

8、本市急需发展重点产业的高技能人员,取得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国家级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的,以及在国家、省和部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药、农业技术等特殊行业急需的专门人才短缺。

10、在上海投资行业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对投资所在地区和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创业人才。

11、其他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

3.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对工资有要求吗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 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 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持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试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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