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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教育的法律规定,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和法律服务的共同点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08:48:3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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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和法律服务的共同点

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教育服务。一是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全面统筹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是上海人大通过的,那就是地方法规

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和法律服务的共同点

2,上海市浦东新区幼儿教师编制考试社会录用 的考试内容

1.   一、上海幼儿教师招聘考试大纲与分析详细介绍。二、上海幼儿教师招聘考试题型专项练习。三、上海幼儿教师招聘考试基础知识及模拟卷十五套。四、幼儿教师招聘考试在线视频教学(重点)。五、上海幼教招聘知识及题库--学前教学方法。六、上海幼教招聘知识及题库--学前教育史。七、上海幼教招聘知识及题库--学前教育学。八、上海幼教招聘知识及题库--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九、上海幼教招聘知识及题库--学前卫生学。十、上海幼教招聘知识及题库--学前心理学。十一、上海公共基础讲义+模拟题(十套)。2. 自己参考下这些资料,老 胖 子 网 里面有下载。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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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部对民办教师有什么新政策

2015年1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指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文件,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研究制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推进独立学院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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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民办教师有什么新政策

4,申办成立民办教育机构需要什么条件材料在静安区

  所需条件:上海市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一、筹建申请报告   1、拟定名称:地区名、任意名、专业名、层次名(进修学校、学院)。   2、举办单位及法人代表。   3、办学宗旨、办学内容。   4、办学地址。   5、资金来源。   6、推荐学校第一届董事会及学校法人名单。   7、停办善后处理原则。   8、由主办者盖章、法人签名。   二、举办者证明材料   1、举办者法人、公民资格复印件。   2、举办者组织机构证件、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举办者资信证明。   三、董事及第一届董事会决议材料   1、五位董事登记表。   2、第一届董事会对章程、学校法人、校长人选、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的审议决议及有关文本签名。   主要文本有   (1) 章程。(全体董事签名)   (2) 岗位职责。专职校长、教务、财务等(全体董事签名)   (3) 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全体董事签名)   四、资金证明材料   五、具有法律效力,一年以上时效的场地、设备租借契约,房产证明。   六、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   1、学历证明。   2、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3、身份证。   4、校长资格审查表。(原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七、专业设置材料。   1、设置专业名称、培养目标、教学大纲、使用教材课时、评价、证书、成本测算。   2、专业设置审查表。   3、高级职称专家审核,专家技术职称证明   八、拟聘教师资格材料。   1、学历证书。   2、教师资格证书。   3、技术职称证书。   4、聘任意向书。   九、拟聘管理人员名册及从业证书。   会计、出纳资格材料。   十、学校设置审查表。   十一、学校法人承诺书。

5,民办教育的审批权限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举办实施其它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函授教育辅导、继续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培训性质的学校和实施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实施中等专业教育但不具备颁发中专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培训性质的学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初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和实施初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资格的初等培训性质的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短期培训的教育机构,除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外,其它教育机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卫生、体育等特殊行业的学校,在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前,须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②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③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④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⑤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6,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

各地略有不同,请看山东: 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2013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五、2013年1月1日年已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其一次性趸缴的月数按本人2013年1月距离75周岁余命的月数计算(不足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或未达到最高缴费档次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提高养老待遇,增加的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当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时,若不足由本人补足,若有余额可发给本人。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选择最高缴费档次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 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未满60周岁,但2013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已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未参保的,可从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参保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发放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后,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凡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征地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淹没移民农转非人员、户籍制度改革成户转户并退地的人员)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3年1月起,按照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已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现尚未参保的,可选择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的由本人补足,有余额的发给本人。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七、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户籍迁移到市外且未在我市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均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根据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或者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户籍迁移到市外现仍在我市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医疗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八、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原民办教师,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申报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医疗补贴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已在市外领取养老待遇的,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给本人。二是尚未领取养老待遇的,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在市外领取养老待遇的,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在我市领取养老待遇的,医疗补贴随养老待遇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九、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死亡后,计入其个人账户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怎么处理 原民办教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一次性定额补助以“集体补助”的名义计入其个人账户。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本息全额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已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有余额的,将余额本息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7,看护班 孩子受伤 法律责任

看护班负责
教育机构侵权不属于特殊侵权,所以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本案又不属于第三人致害,发生的损害主要是由孩子自己造成的,应该由父母负责。学校应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看护班的老师不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过后,可以再追究老师的没有看管好的责任。另外,这个小孩子应该有保险的吧。去找保险公司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看护人?保安?维护公司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按公司的制度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行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 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扩展资料: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据:1. 《教育法》2. 《侵权责任法》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4.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托管班常理不属于教育机构,只是鉴于监护人委托其照顾托管孩子,主要责任还是在于孩子本身的监护人,除非被委托的监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扩展资料: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法律责任
托管班常理不属于教育机构,只是鉴于监护人委托其照顾托管孩子,主要责任还是在于孩子本身的监护人,除非被委托的监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一、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据  1.《教育法》  2.《侵权责任法》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4.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否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实务中存在争议。而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条文。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学生在上海学校受了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只要诉至法院,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让学校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助。当然前提是学生及监护人也没有过错才可适用公平原则。  三、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  以上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  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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