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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审中心,药品审评中心的人员编制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5 04:06:2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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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审评中心的人员编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事业编制为70名,近期规模控制在120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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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药品审评中心工作辛苦吗

不辛苦。1、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经上海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法人单位。工作环境好: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空调等基本设施,同事之间融洽,领导和睦。2、福利待遇好:员工工资在8000元左右,每个节假日都有单独的礼品,每月的饭补为300元左右,还有旅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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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药品检验机构在哪里

英格尔,在闵行区瓶北路155号。比如抗菌材料、空气净化材料、抗菌涂料、纺织品、电子电器、消毒产品等可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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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是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审评核查任务,以及承担本市药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和现场核查等工作。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工作人员,现予以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和人数药品检查/审评员,人数4名。二、招聘岗位说明与招聘对象条件(一)招聘岗位说明本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主要从事药品现场检查、药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和现场核查及相关工作。(二)招聘对象与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2.年龄40周岁及以下(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即1982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药学、医学、工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3.工作经历不限。具有药学等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4.对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审评、核查工作等有一定了解,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5.中共党员、英语听说读写流利者优先。6.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三、招聘办法(一)报名报名采取在线报名方式,网址:f/h6T7lF (建议在网页端打开),应聘者根据网上提示在线填写个人报名表并提交。应聘者应对个人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填报信息不实,责任自负。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二)资格审查根据收到的应聘简历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对象将会收到准考通知。(三)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岗位所需专业理论知识。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列原则,以招聘岗位总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未进入面试者不发通知。(四)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价值观、工作能力、人际能力、语言表达、综合分析、交流应变、团队意识等综合素质。面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五)体检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成绩4:6的比例,计算总成绩,其中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总分100分)。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招聘职位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并统一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人选。(六)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七)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联系方式联系人:丁老师邮箱:ypspbgs@smda.sh.cn联系电话:021-50121983监督电话:021-63111753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2023年03月06日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5,可以直接和药审中心老师打电话吗

可以,但一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u我原来也遇到过这种情况,解决办法:1是请与药审中心管理人员熟的人问,2是有的省级药监局的人员还是蛮热心的,你可以打他们的电话问问,有时她们会给你意见,只是有时。我接触的这类人员中,向你推荐的是浙江药监局的陈晓楠老师,电话号码在电脑里,要注销才能看到,我该天再发上来吧。不好意思,让你就等[]
我们基本是到药审中心楼下打电话,这样基本有回答。不管好坏他们看是内部电话号码,基本都能解答,还很耐心

6,请问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在哪

复兴路甲1号
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中药材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英文名称为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for chinese crude drugs,简称中药材gap)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材gap认证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等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担中药材ga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材生产企业的ga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中药材ga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其申报的品种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申报时需填写《中药材gap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品种的种植(养殖)历史和规模、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及鉴定、种质来源、野生资源分布情况和中药材动植物生长习性资料、良种繁育情况、适宜采收时间(采收年限、采收期)及确定依据、病虫害综合防治情况、中药材质量控制及评价情况等; (三)中药材生产企业概况,包括组织形式并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及职责)、运营机制、人员结构,企业负责人、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背景资料(包括专业、学历和经历)、人员培训情况等; (四)种植(养殖)流程图及关键技术控制点; (五)种植(养殖)区域布置图(标明规模、产量、范围); (六)种植(养殖)地点选择依据及标准; (七)产地生态环境检测报告(包括土壤、灌溉水、大气环境)、品种来源鉴定报告、法定及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包括质量标准依据及起草说明)、取样方法及质量检测报告书,历年来质量控制及检测情况; (八)中药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九)企业实施中药材gap自查情况总结资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中药材gap认证申报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初审意见及认证资料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中药材gap认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请专家论证,审查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若需组织专家论证,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转局认证中心。 第七条局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方案的内容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如需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该品种的采收期,时间一般为3-5天,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检查组成员的选派遵循本行政区域内回避原则,一般由3-5名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临时聘任有关专家担任检查员。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选派1名负责中药材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联络、协调检查有关事宜。 第十条现场检查首次会议应确认检查品种,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并能够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检查组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中药材gap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检查中如需企业提供的资料,企业应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组织检查组讨论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综合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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