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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班时间,上海市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8 12:52:5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吗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如果是标准工时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日工资=劳动者月工资/21.5天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1.5 双休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2.0 法定休假日加班=小时工资×加班小时×3.0 按照规定,在工作日或双休日加班,如果安排相应的补休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即使安排补休的,仍然应当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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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联影医疗加班到几点结束

上海联影医疗加班到晚上八点半结束。根据查询爱企查信息显示,上海联影医疗的正常的上班时间是早上九点到晚上六点,其中周一和周三加班到晚8点半。上海联影医疗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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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劳动法规定一个月最多能加班多少小时

这个全国统一。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依据《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规定》第三条特别指出:“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应当是所有劳动报酬,不能仅仅是基本工资。 3、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据此,你应该可以算清你应得的加班工资,一并向用人单位索赔。 4、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加班,需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 5、强迫加班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你还想继续干下去,可以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你不想在这干了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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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上海关于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存在工作时间的上限如果超过是否能够要求加

上海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存在工作时间的上限为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能要求加班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扩展资料:《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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