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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旧区改造补偿新规,上海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4 12:04:0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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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

上海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第七条 (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规划和计划)  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3,上海拆迁补偿政策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上海拆迁补偿政策

4,上海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上海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动迁新政策 中关于拆迁补偿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我为大家搜罗了相关细则, 为 大家提供 上海动迁新政策 方面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 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 原规模予 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 ; 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 给所有人, 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 原租赁 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 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 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 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 扩建等工 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 一 ) 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估价标准结算的费用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 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 二 ) 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 ( 三 )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 ( 四 ) 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 ;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动迁新政策 中关于拆迁补偿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我为大家搜罗了相关细则, 为 大家提供 上海动迁新政策 方面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 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 原规模予 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 ; 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 给所有人, 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 原租赁 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 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 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 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 扩建等工 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 一 ) 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估价标准结算的费用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 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 ( 二 ) 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 ( 三 )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 ( 四 ) 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 ;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上海市动拆迁基本法规政策问答   1.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5.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6.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如何计算?   答: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计算公式: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由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对象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异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后,该户视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迁人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7.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谁?   答: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产权人已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签约。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承租人已故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规定,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同住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   8.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权人?   答: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9.何谓动迁配套商品房?   答:配套商品房,又俗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5,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房屋动迁通常是按照原房屋大小及房屋居住人口即被安置对象作为确定动迁补偿款的计算依据,如果户口未冻结,将户口迁入还是比较有利。具体标准楼主可见《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6,上海动迁补偿标准

二、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地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八、关于应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二、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地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八、关于应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五、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十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五、六级地段。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的,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如果是使用权房屋(售后公房),只能享受一次。不管你有几处房屋。 如果是产权房(商品房)的,只要是动迁,都是可以得到补偿或者分房的(有几套就享受几套)。 如果私房的,也是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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