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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留地土地补偿,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怎样补偿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5 22:38:3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怎样补偿

政府要让群众达到当地的一般居住水平,给钱也行,直接给房子也行
没有听过上海2010年取消农村户口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怎样补偿

2,占用农民自留地如何补偿

1.这个赔偿合理吗,不合理应该如何协商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依据是土管法57条第1款 由此可见既然要临时用地就必须先协商签合同,按照合同去做 如果没有手续没签合同就是违法,但是你最好先问问你们村委是不是背着你们拿了钱并签下了合同。如果村委没干这事,那就去乡政府和县级政府土管部门反映情况吧 2.有没有确切的法律法规依据可以保护我们的利益呢 土地管理法有所涉及,但是更详细的规定在地方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中,建议你在网上搜索你们当地的具体规定或者直接去当地土管部门咨询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占用农民自留地如何补偿

3,天然气从自留地过补偿标准

这个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大致需要赔偿如下几块地方: 1、承包经营费:即你们享有该地的使用权是否缴纳了承包经营费给村里?如果交纳了,那么应当由征地的政府退还你们从征地之日起到承包使用该地终止之日的承包费。 2、土地类别分为六类。第一类为耕地,第二类为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在种植的山坡地,下同),第三类为非经济林地,第四类为养殖水面(山塘水库),第五类为未利用地,第六类为集体建设用地。 3.各类区和类别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类区:耕地3.75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2.0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6万元/亩,养殖水面1.5万元/亩,未利用地0.3万元/亩。 第二类区:耕地2.7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1.4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45万元/亩,养殖水面1.3万元/亩,未利用地0.17万元/亩。 第三类区:耕地2.5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1.2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4万元/亩,养殖水面1.15万元/亩,未利用地0.16万元/亩。 4、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用的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和不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按本标准执行。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从中提取不超过征地补偿标准10%的额度,作为村级土地补偿费。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集体建设用地前的地类加上报批费用进行补偿。或者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不另作补偿。 5、计算田地作物现在的数量和价值(青苗补助),给予一次性补偿。 以上标准仅为参考,各地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

天然气从自留地过补偿标准

4,土地赔偿政策

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 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折算补偿。其中,粮食地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补偿标准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给标准补偿。 (五)种养殖专业户补偿费。以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为准,根据核实的品种、数量,按种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补偿。 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定点通知书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竹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种养殖专业户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拨付给接收“农村非”劳动力的单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交付给 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刀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迁“农转非”人员的住宅,按“《成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执行。 (二)拆迁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区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准,由征地单位用相等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安置时,相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的农业户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综合价购买;不足原建 筑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价给予经济补偿。 (三)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的附属房屋,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四)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且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五)拆除违法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农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改造费用。 第九条 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报请农税、农业部门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相应调整粮食合同订购任务。 附 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备行其是。对违反本办法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农转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罚,以及“农转非”人员申请复议、起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市国土局和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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