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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机关大院,杨浦区宁国路25号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06:11:14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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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浦区宁国路25号

上海杨浦区宁国路在杨树浦路靠近宁国路轮渡口,在杨浦大桥旁边,公交28、135路可以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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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宁国路25号

2,上海杨浦区户籍应届毕业生档案接收单位是什么

杨浦区就业促进中心(我也是上海的,我是卢湾的,给人事局打电话以后他们讲的很清楚的)江浦路728号 200082 电话:65419450-2992 填地址前打电话问一下吧。

上海杨浦区户籍应届毕业生档案接收单位是什么

3,请问上海杨浦区法院何时搬迁到河间路的 搬迁前的老地址在哪

老地址在长阳路1575号。06年搬的。
在上海南站坐地铁3号线,到虹桥路站换乘4号线,在大连路站换乘12号线到宁国路站下车,4号口出,沿宁国路向南400米左右到河间路。

请问上海杨浦区法院何时搬迁到河间路的 搬迁前的老地址在哪里

4,0216537的电话属于杨浦区哪条路哪片或者

6537是属于长阳局的 它的范围在提篮桥附近包括长阳路辽阳路周边 长阳局在长阳路保定路口
上海杨浦民星路属于上海杨浦区。
不在杨浦,在虹口,保定路至旅顺路一带。

5,上海市杨浦区明星路172号是什么单位

嫩江路199号---->万安堂大药房!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嫩江路199号 近军工路!
公交线路:地铁12号线 → 地铁1号线 → 枫梅线 → 枫泾六路,全程约84.6公里 1、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步行约580米,到达江浦公园站 2、乘坐地铁12号线,经过14站, 到达漕宝路站 3、步行约50米,换乘地铁1号线 4、乘坐地铁1号线,经过2站, 到达锦江。

6,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位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河间路29号! 火车站出发的话,南广场坐申川线到眉州路河间路下车,下车后往前走到河间路左转,再步行3-5分钟就到了。
杨浦区人民法院 (河间路29号) 线路1 从22路(敦化路站)上车至(兰州路站)下车 线路2 从22路(图们路站)上车至(兰州路站)下车 线路3 从33路(周家嘴路军工路站)上车至(长阳路兰州路站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中心区东北部的杨浦区,地址为上海市河间路29号. 途经公交] 申川专线 155路 843路 868路 25路 842路
杨浦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河间路29号 邮编:200090 电话:35124588
在河间路29号 没有地铁可以到的,在上海火车站乘申川专线到眉州路河间路站下车

7,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希望能有用)  2003年7月7日下午,复旦大学学生姜扬托与三位同学在欧尚超市中原店购物时,因姜扬托的同学将一把牙刷掉落在自动扶梯右侧的人工绿色草坪上,姜扬托为捡拾该牙刷手撑不锈钢栏杆翻越跃入人工草坪。由于人工草坪下系不能承重的石膏板,姜扬托遂直接坠落至一楼仓库地面而受伤。经鉴定:姜扬托因高处坠落造成高位截瘫,其损伤已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伤后需终身护理依赖。2003年10月29日,姜扬托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赔偿。2004年11月25日,法院判决欧尚超市赔偿姜扬托各类损失共计432314.69元。  2005年4月26日,姜扬托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赔偿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10月6日期间的继续治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用具等合计人民币140213.23元。  而被告欧尚超市则提出:本案中,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2004年7月起至今,原告姜扬托必须或者只能长期居住在温州市中医院或温州市康复医疗中心,也没有任何有效的病历和相关资料准确反映原告接受的是怎样的治疗以及费用支付的详细情况,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在经过所谓的“治疗”以后,目前的状况比定残之时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  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并非是可以调换的人体器官,或通过整容手术可以予以改善的,或通过康复治疗能够降低原告的伤残等级。现在各省、市、区甚至街道社区,均设有残联和下属的康复活动中心,对残疾人的康复和相互交流提供一个免费、积极的交流平台。虽然原告及其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原告放弃上述社会福利,每个月花费昂贵的费用去住院,这不仅超过了一个正常企业的承受能力,也不合理地加重了责任人的赔偿义务。综上所述,被告除了同意额外承担三张飞机票退票费及原告新主张的残疾用具费和按照20年期限一次性结算护理费外,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按照20年的期限并扣除前次判决已支付部分护理费一次性支付清护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对护理理的期限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至意见,法院予以准许。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由于欧尚超市同意进行更新,并同意扣除前次判决中已承担的部分,余款愿意按责任份额承担,也愿意按责承担原告三张飞机票退票手续费,法院批准。关于姜扬托提出的后续治疗的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请求,法院则认为,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  同时,对于伤者的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必需性,应从对损害结果治愈的可能进行综合评定以及治疗效果上进行评定。姜扬托受到损害后,经上海长海医院、长征医院、上海市职工康复医院、温州市中医院积极治疗,并未能使病情有所好转和改善,经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施行目前较为先进的干细胞移植手术,病情仍未有起色。可见在目前的医学条件下,姜扬托所受损害是无法治愈及改善的。也因此,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姜扬托为一级伤残。虽然,姜扬托及其家属不惜一切代价求得原告康复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原告仍然前往已经证明无法治愈或改善其损伤的康复中心并花费巨额费用来要求欧尚超市承担,却是不合理的。而且原告方仅提供医疗费单据,却未能提供相应的治疗项目清单,也拒绝就治疗的效果进行评(鉴)定,是为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后续治疗医药费及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法院难以支持。  据此,2005年2月1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欧尚超市赔偿原告姜扬托护理费179952.80元(计算至2023年6月)并支付姜扬托残疾辅助器具费2830.40元和飞机票退票手续费76.80元;对于姜扬托要求欧尚超市赔偿继续治疗医疗费(包括外购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家属及陪护人员住宿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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