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长宁区 > 上海市科技创新科技转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9

上海市科技创新科技转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9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0 14:46:5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9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奖项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第六条 (奖励类别和等级)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七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技进步奖;  (六)科学技术普及奖;  (七)国际科技合作奖。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年授奖总数合计不超过300项。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科技功臣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八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9

2,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将上海建设成为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的综合性、开放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科技创新重要策源地、自主创新战略高地和全球创新网络重要枢纽,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第四条 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制度创新推进保障科技创新;坚持面向科学前沿,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坚持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坚持全球视野,以开放引领创新;坚持科技创新服务民生改善,服务超大城市治理。第五条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推进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重大投资以及区域联动等工作。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推进本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市高等院校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创新能力,推动高等院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本市产业技术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市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司法行政、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开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整体布局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基础工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根据区域定位及其发展优势,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城市空间布局。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优化完善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优化整合财政科技投入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平台,实施科技投入绩效评价,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第九条 本市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本市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建立协调合作机制,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情况以及阶段目标实现情况。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报告,公布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等方面的情况。第二章 创新主体建设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知情权,可以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有权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获得奖励、报酬。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对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第七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教育、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税务、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本市设立和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可以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自行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四)申请、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五)制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本市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需要,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建设。第九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依法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价格。第十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一)以本单位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二)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三)单位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约定的,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本市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支持企业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集成应用,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独立实施或者联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文章TAG:上海市科技创新科技转化上海上海市科技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