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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政策2021年流程,上海市居住证转户口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4 10:54:11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居住证转户口

婆家是非农业的话,至少要11年,根据区域的不同,年限也不同。

上海市居住证转户口

2,有谁知道上海居转户对于档案和户口都在人才中心的是怎么个操作流

必须先调档,再转户口。你可以和现存档案单位作协商或承诺。
可以挂靠唐山的单位,然后把档案放在唐山人才市场!单位不受理的话可以直接去唐山市人才市场办理调档函(须改派后的报到证,改派需要学校出改派意见和离职证明)你的户口迁移证已经过期了吧?户口已经被销户,又没落户~所以建议持户口迁移证回原户籍派出所重新开准迁证。先持改派后的报到证到唐山市人才市场办理落户通知书,然后持此到市局户籍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准迁证,然后到唐山市人才市场办理落户!

有谁知道上海居转户对于档案和户口都在人才中心的是怎么个操作流

3,外地户口在上海落户有哪些途径

外地户口在上海落户有以下途径:1、依靠教育背景落户:应届毕业生落户、留学生落户。2、依靠配偶和父母落户:夫妻投靠、两地分居和随调随迁。3、依靠教育背景、社保和个税、公司背景等综合条件:居转户和引进人才。有相关需求的建议咨询上海铭喜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铭喜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企业服务类的公司,公司宗旨:从公司注册为起点,以公司上市为标准,协助企业成长的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外地户口在上海落户主要有6大方式:居转户、应届生落户、留学生落户、引进人才落户、投靠类落户以及创新/投 资/企业人才落户。具体条件如下:一、居转户以下条件需要同时具备: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社保)。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二、非沪籍应届生落户这种落户方式是为非上海户籍的上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制定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根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进行评分,达到标准分72分即可在上海落户。需要注意的是,应届生打分落户只针对应届毕业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错过了就不能再申请了。三、、迁户上户投靠类落户主有三类,分别是夫妻投靠、子女投靠、老人投靠。四、引进人才落户引进人才落户方式适合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上海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中这11类引进人才可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五、创新创业、投 资、企业人才落户此类落户方式适合的人群有创业人才、、风险投 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等。六、留学生落户留学生落户适用对象:1、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2、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 (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3、直接来上海工作、历)认证具体如果还有什么问题
2017年上海市居住证转上海户口需要的条件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需要持有居住证满七年,可以不连续,但是一定要累计时间有七年以上; 第二、要在有居住证的期间,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七年,需要注意的是也包括小城镇保险,但是不包括综合保险,同样不需要连续,只需要累计满七年就可以; 第三、需要有上海市认可的中级以上职称资格,例如教师资格证、中高级工程师等,并且需要从事相关的工作,但有些职称则不可以需要关注21世纪人才网的说明; 第四、是在持有居住证期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要求每个月都要有的,并且不能遗漏;还需要不违反计划生育、没有犯罪记录并且要有合法的居住场所,这个需要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办以及上海居住地派出所给出相应的证明,并盖好章,需要注意的是这几份证明都是有有效期限制的。外地人转上海户口请多关注上海户口网http://www.hukoushanghai.com/网站有很多文章值得收藏,老师们还能综合你的实际情况给出快速落户上海的方案。 但若夫妻双方由一人是上海户口,另一人是外地户口,并且那一人有本科学士学位,可以在结婚满五年之后去人才中心申请解决夫妻分居落户的问题,有硕士学位可以在结婚满三年后申请,博士学位只需要结婚满一年就可以申请了。

外地户口在上海落户有哪些途径

4,上海居住证怎样转户籍

上海居住证转户籍申办全攻略  第①步 准备材料  有效身份证明和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按照激励条件中“奖励”规定申请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个人获奖证书;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按照激励条件中“投资份额”规定申请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第②步 材料申报  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第③步 机构审核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第④步 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其实是人才引进居住证才可以转,普通的居住证是转不了上海户口的!
不可以的
上海市政府昨天发布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这个引人注目的文件核心变化是从以往的指标控制转为条件管理,可以入户上海的几个关键条件可以概括为“技能”、“贡献”、“品行”、“轮候”。 《试行办法》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违法犯罪记录的,可申办上海户籍。此外,持证人员在个人贡献、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个人直接投资等方面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优先办理。 这一办法的试行期为3年,上海市将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将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要转入的户籍在哪个区哪个街道就去那个街道派出所,要的东西烦死,起码跑3.4次,上个月我刚跑完,到派出所拿张单子,上面有需要的材料

5,2021年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流程

2021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迁户口:需要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引进人才迁户口: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所需材料流程: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三、引进人才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四、亲属投靠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高校毕业生一、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就业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单位集体户口,凭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入户手续;假若单位没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场,就像在广州工作把户口迁移到南方人才档案户口挂靠中心;或者学生可以要求将户口迁移回原籍,凭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或者申请暂缓就业,可以将户口档案继续保留在学校两年。二、户口不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一、核准条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或回原籍者。二、需审核证明材料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结婚迁移办理前提:带齐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到要迁入地方的居委会写接收证明;二、到迁入的镇计生办写证明;三、到迁入当地派出所领表填表,再由教导员批字;四、到县户政府批字(要写一份入户申请的);五、到迁出的居委会写迁出证明;六、到迁出的派出所注销户口;七、到回要迁入的地方的派出所入户。

6,上海居住证转户口

文件是累积分数,学历高一部分分数拿的多,但是归根讲总分的。居住证很好办的,但是户口就麻烦了,而 且这些条件都符合才能拿户口。要不然来上海洗碗洗7年也能拿户口,上海户口就太容易了。。。 现在设置的很难的,哎。。。 关键还是看你有没有钱,会不会讲上海话。我学校里有些外地老师,有户口有房子,但是没人会把他们当上 海人看的,因为不会讲上海话,而且也不像有钱人的样子 加油吧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二、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7,上海居住证转户口

一:上海居住证转户口基本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三)“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二:申请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2: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3:“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4:“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5:“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2)、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个人获奖证书;(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7、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二、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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