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法律系,后就读于日本东京明治大学高等专科部,1926年毕业,1928年至1936年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二处处长、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编纂,1937年至1948年任湖南、四川省政府委员,民政厅厅长,国民党内政部副部长,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
1、 胡长清的早年经历1923年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法律系,后就读于日本东京明治大学高等专科部,1926年毕业。1927年起任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燕京大学、华西大学教授,讲授民法、刑法,1928年至1932年任《法律评论》主编。1928年至1936年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二处处长、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编纂,1937年至1948年任湖南、四川省政府委员,民政厅厅长,国民党内政部副部长,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1949年后,他毅然决然地拒绝去台湾,辞职回到上海,之后被张治中将军介绍到华东司法部干部训练班。1956年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957年当选为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台湾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60年1月至1988年7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