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 > 锡林郭勒盟 >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名词解释是什么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名词解释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9 10:37:28 编辑:好学习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外交保护名词解释是什么

外交保护的名词解释是: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一般来说,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因为国家基于属人管辖,将国民的权利视为国家权益的组成部分,所以对其在国外的国民有保护的权利。外交保护既然属于国家的权利,国家就有决定是否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纵然国民可请求国家保护,但其国家是否在国际上进行外交求偿,是不受这种请求限制的。

外交保护名词解释是什么

2,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外交保护的条件具体有以下三条: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三十二条驻外外交机构或者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奖励:(一)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二)为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正当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四)在战乱等特定艰苦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五)为保护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六)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七)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突出的;(八)有其他突出表现应当给予奖励的。

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3,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

法律分析:1.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人的行为,所在国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行使外交保护。(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这称为“国籍继续原则”。此外,近来在国际实践中,还提出了“国籍实际联系原则”,要求受害人和其国籍国之间具有实际的真正联系。(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该原则适用于国民或法人权益的被侵害的一般情况,不适用于国家本身权益受侵害或国家之间有另外协议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条 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四条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第十二条 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第十三条 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外交代表的文书和信件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财产不受侵犯,但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一)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二)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三)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四)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

文章TAG:外交保护外交保护名词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