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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6 12:31:21 编辑:南昌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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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路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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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什么

2,套路贷是什么

法律分析:“套路贷”是指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套路贷是什么

3,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什么是套路贷

4,套路贷的五个特征分别是什么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定金”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跑路痕迹,故意制造被害人已获得合同借款全部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提高贷款额度。被害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耍”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以“平衡账户”,进一步增加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达到侵吞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拓展资料:1.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诱导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借款”或变相“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以虚假增加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随意认定违约、销毁、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2.对于“套路贷”共同犯罪,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形成相对严密、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已形成犯罪团伙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套路贷”的本质是打着民间借贷幌子的诈骗。“套路贷”已经有了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一些法律从业者成为了犯罪人的帮凶或“军事老师”,给予他们专业的“法律指导”,提高了“虚假诉讼”的成功率,获得了高额的犯罪收益。

5,套路贷的五个特征分别是什么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一、什么是“套路贷”犯罪?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意见的发布,正式将“套路贷”从司法解释层面进行了确认,认为“套路贷”是一种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所以,套路贷犯罪既不是一项具体的刑事罪名;也不是一种单纯的借贷行为;也不是所有的非法讨债行为都是套路贷。同时,该意见还将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做了细致的区分,指出了套路贷犯罪中常见的5种犯罪手法。二、套路贷犯罪中5种典型特征套路贷犯罪的特征有很多,其中意见中总结了5种常见的典型特征,如下:1、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2、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3、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4、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5、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这5个典型特征,在几乎所有的套路贷案件中都能找到对应。犯罪分子通过:1、承诺高额收益,使受害者办理抵押房产,形成借贷关系,所得款项用于投资获取回报;2、回报落空后 ,出资人(贷款公司)拿着房产抵押合同对受害人(借款人)进行催收;3、此时受害者,身负巨额负债无力偿还,又因为事前签署的诸如授权委托书,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房财两空。在这其中,借贷是假象,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再通过各种眼花缭乱的合同、协议,最终达成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最终一步步到达:以看似合法的借贷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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