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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消防,江西消防总队医院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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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消防总队医院好吗

江西消防总队医院是军区医院,相对来说比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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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百度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必须坚持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列入工程概算的消防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消防设施完工后,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五、删去第三十二条。六、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和装修工程”。七、删去第三十八条八、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九、删去第五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d27469--011026w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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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西消防总部在哪

武警消防部队,江西省总队,位于南昌市抚生路口,离洪城大道上南昌大桥的圆盘不远。
没有消防总部 只有江西消防总队,在省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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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西消防员让群众踩自己肩上转移这一幕为何让人动容

江西地区的一个消防员让群众踩在自己的肩上进行转移,在看到这样一幕以后,让很多人都觉得非常的感动。而被踩的消防人员还坚定的对着大爷说道:尽管踩在自己的身上,一定会保护好大爷的。在听到消防员说出来这样话的时候,让很多人都觉得这才是中国的消防人员。在江西地区由于连日的下雨,导致有很多村庄都被淹没了,消防人员在转移村民时为了节省时间,就只能用自己的肩膀当做阶梯。希望更多的地区能够少下一点雨,百姓的生活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困难,而且消防人员也就不会那么辛苦。以往是只要有了困难就可以找警察,而如今只要遇到任何的灾情和困难时,都可以找消防人员进行帮助。有了这样一群可爱的消防人员,才能够更好的保护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经济损失。随着多个地区暴雨连连,很多地方都受到了强降雨的威胁。像广东、广西、江西等地都受到了强降雨的影响,导致各个地区的人群出行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一些人员,如果雨下的比较大,还会容易出现泥石流等一些地质灾害的情况。当消防人员在接到了紧急救援情况时,一定会第一时间赶往到现场。为的就是能够减少居民的损失,以及把居民转送到安全的地带,这都是消防员的使命。消防员战士们用自己的身躯保护着千家万户的百姓消防人员,也需要时刻注意好安全。只有消防人员平平安安的才能更好的去保护群众,在遇到了暴雨灾情时,一定要站在最高点进行求救。在一些山区地带,由于大山里面信号不是特别的好。即使选择用手机拨打电话,可能也都很难得到求救的信息,所以站在最高点就一定会有人看到被困人员。

5,江西消防总队医院在哪

江西省南昌市抚生路168号去哪里确实不错,上次我哥们也是去那里,很快就好了
痔疮不是大病,但如果发现得早治,否则会给生活带来很大麻烦,用联邦痔消治疗效果很理想,可以轻松快速解除痔疮之苦。

6,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六)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第五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  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互相通报相关情况。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建筑消防设施在内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产权单位书面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三)组织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四)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值班管理制度,保证二十四小时两人值班,并按照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应当是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二小时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部分或者全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二)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7,江西消防总队医院的口碑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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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西省消防条例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做好消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和扑救火灾是每个单位和成年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远洋船舶和铁路运营建设系统、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分别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其他方面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第五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 消防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消防经费,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水平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公安消防车(艇)和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艇)免交养路、过桥、过渡、过隧道、泊岸等费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古建筑等比较集中的城市,应当设立特种消防站。  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和各类新区,必须同时规划相应的消防基础设施。第八条 公共消防设施分别由城建、邮电等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建设、维修和日常管理,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和检查。  城市应当逐步建立自动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有线、无线消防通讯指挥系统。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第十条 各系统、各行业应当把消防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设施操作、控制人员,企业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以及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列入承包或者租赁合同,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负责。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负责个人住宅的防火安全,对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制止的权利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第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必须坚持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列入工程概算的消防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消防设施完工后,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我国现有规范尚未包括的新项目、新设计或者国外规范与我国规范不相吻合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和审核。*注:本条中关于“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消防技术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执行。

9,江西省消防医院看痘痘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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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消防医院看痘痘的话还是非常的不错的呀,他们的的话技术是比较高的,而且售后服务也是非常的棒的

10,江西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置,由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本级财政专项安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七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十条 对因参加业务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第十一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1,江西消防总队医院正规吗

江西消防总队医院是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大型综合医院。
江西消防总队医院是正规国家医院http://www.rsmzwgt.com/?soso &希望对你有帮助啊,在治疗皮肤病方面效果特别好,凭借零失误,零复发的高效率,曾一度被南昌市民评为最信得过医院,是一家口啤相传的好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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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江西省消防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置,由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本级财政专项安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七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十条 对因参加业务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第十一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3,江西消防基本常识

一、日常防火的常识日常防火,防范于未然最重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掌握防火、用火安全常识,是最好的防范:1.养成良好习惯,不要随意乱仍未熄灭的烟头和火种,不能在酒后、疲劳状态和临睡前在床上和沙发上吸烟。2、夏天点蚊香应放在专用的架台上,不能靠近窗帘、蚊帐等易燃物品。3.不随意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时要加强安全防护。4.使用明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5.焊割作业火灾危险大,作业前要清楚附近易燃可燃物,作业前要清除附近易燃可燃物,作业中要有专人监护,防范高温焊屑飞溅引发火灾,作业后要检查是否遗留火种。6.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盒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来处理。7.要经常检查电气线路,防止老化、短路、漏电等情况,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8.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提倡安装自动空气开关。9.不能超负荷用电,不乱拉乱接电线。10.离开住处或睡觉前要检查用电器具是否断电,总电源是否切断,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11、切勿在走廊、楼梯口、消防通道等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没看懂什么意思?

14,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按照规定需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事业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防事业发展、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工作,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公益属性,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  (七)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融入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实体化建设和社会治理网格管理,落实考评奖惩制度;  (八)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智慧消防建设,建立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落实可持续运维保障措施,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九)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  (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三)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网格管理等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根据国家标准、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  (五)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授权、赋权或者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六)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员消防工作职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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