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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开个医保定点药房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5 09:26:59 编辑:南昌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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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个医保定点药房

医保定点是只有医保卡的。可在他那买药直接刷卡的。就可以不用直接拿现金了。你可需要什么药就买什么药。没有什么优惠的,本身医保卡就是国家给的优惠政策了。

开个医保定点药房

2,医保定点药店买药怎么报销

法律分析:定点药店买药:在一般的医保指定药店,我们买药时可以用医保卡直接刷卡支付就可以了。但要保证医保卡里有足够的钱,如果钱不够要自己再把钱补上。注意事项要保证医保卡里有足够的钱。法律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医保定点药店买药怎么报销

3,医保卡在医保定点药店能刷哪些药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没有被列入医保品种目录的药品是不能刷医保卡购买的。实际上,很多地区的医保定点药店,在刷医保卡时是没有限制的。如果你一定要知道医保品种目录内的药品,可以直接在当地医保定点药店咨询,也可以登录当地医保官方网站查询。
什么药都可以卖

医保卡在医保定点药店能刷哪些药

4,医保定点药店怎样报销

法律分析:参保人员到定点药店购买药品的,药店的服务人员会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销比例为购药人办理报销手续。法律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5,医保定点药店是正规药店吗是属于国家连锁医保点还是私人的药店

医保中心只管你要报销的药费中有没有不知医保用药范围的药物品种,不管药品价格是多少,所以,不同药店药品价格不一样,而且不同医院药品价格也不一样
医保定点药店一般都是正规药店。跟国家连锁和死人没关系,它可能是公营也可以是私人。也存在假药,这个要看情况了。有时医院的都会有假药的。

6,医保定点药店购药能报销吗

法律分析:医保卡到定点药店买药是个人账户卡进行支付的,不属于国家报销范筹内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定点医院药店医购药凭密码POS机刷卡使用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医疗帐户(医疗保险卡)资金主要用于范围费用:1、门诊、中国诊基本医疗费用;2、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应由自付部费用;3、持医院外配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药或者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药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医保定点药店怎么办理许可手续

报件名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主管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20日 收费标准:济南好像3万 (这个你要咨询咨询,我忘记了。不好意思) 程序:提出申请--资格审查确认--发资格证书 材料:(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或已经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服务和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经营品种、价格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情况 4.相关的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8,医保定点药店买药可以报销吗

药店买药医保能报销。医保卡要在定点药店买药才能报销。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的费用:1、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2、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3、持医院外配处方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或者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的费用。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医保的报销比例为:1、医保可以报销的额度为,报销额度=(医疗费总额-自费-自付-起付线)*报销比例,报销比例大约在85%;2、如果当事人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那么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医保卡怎么在定点药店使用

医保卡办理流程: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那有什么全免,去药店都是自费,要说补偿,就是医保存折里的钱,那些钱你可以取出来用去买药的 医保的门诊报销是指一个年度累计超过1800以后,剩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单位申请报销80%补充:不是这样的,是门诊报销,也就是在医院的门诊费用才可以在超过1800以后申请报销,而不是说你去定点药店买药超过1800以后可以报销,那还得了啊

10,医保卡怎么定点药店

法律分析: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即城镇医保卡使用范围和农村医保卡使用范围同样适用。总而言之,无论是国内哪个城市的医保卡使用范围,如上海、广州、北京医保卡使用范围,都是一样的,即是定点药店、定点医院。而他们最大的不同就是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衍生问题:定点药店和定点医院指什么?答:1、定点药店。由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两个帐户组成的医保,个人帐户可以用在定点药店买药,主要负责个人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而由医保中心管理的统筹帐户则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2、定点医院。(1)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直接便可由医保和医院结算该医保报销的部分,只有在结帐的时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或者现金支付。(2)住院报销的时候,有个起付线(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大概80%,详细的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网上了解。

11,申请医保定点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每个地区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可以去你们当地的医保办咨询一下,因为医保这块东西地方性政策很强的。
不好弄啊
开店要求要符合药监局的标准,同时还要符合社保局的标准,每个城市的标准不一样,具体要看当地的标准,我这里是开店最少60平方以上,按药品GSP管理,证照齐全,要有两个药师,(一个中药师一个西药师),按照医保目录药品上架率要在80%以上,二十四小时要有人在店里值班方便患者购药(夜间服务小窗口)
要有职业助理医师证并且要有药师证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具备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部门年检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药品抽验连续2年合格率达100%,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地{市)以上药品经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药品经营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能严格执行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设备。 愿意承担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必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只有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才能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以便参保人选择就医、购药。
交8万就可以了。很简单

12,医保定点药店不能经营什么

医保定点药房认定的基本条件(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符合药品监督和物价管理要求,经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二)有与定点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流动资金应在8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营业面积应在120平方米(含)以上,仓储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储藏设备和条件。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资金和仓储面积等条件视不同情况可适当放宽。(三)有及时、准确供应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值班,营业人员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合格。(四)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能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药,不得经营假劣药品。(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有健全规范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六)有根据医疗保险工作需要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管理软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和有关的统计、信息、报告制度;作好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七)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管理要求。
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 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 .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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