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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积金,南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缴存比例是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4 13:20:20 编辑:南昌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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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缴存比例是多少

这可不好说,有单位、个人各缴存12%的,有个人缴存8%,单位缴16%,还有单位全缴的。所以你还得去你单位问问是怎么缴的最准确了。
公积金 最低标准260(含单位和个人两部分)下限由原160元上调至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按照单位、个人各12%执行。

南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缴存比例是多少

2,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

南昌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下:1、对在市城区购房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50万元,对购买普通住房的双职工缴存户,调整至60万元;2、对在南昌县、新建县、湾里区购房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40万元,对购买普通住房的双职工缴存户,调整至45万元;3、对在安义县、进贤县购房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30万元,对购买普通住房的双职工缴存户,调整至35万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方式,是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状况、账户余额、缴存时间及剩余缴存年限等因素综合判断可贷款额度及还款能力。公积金贷款要求如下:1、提供郑州市当地有有效户口或者是能提供宜宾的有效居住证明;2、有郑州市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工资条、银行流水等;3、申请人在郑州贷款之前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4、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完成的公积金贷款;5、具有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

3,请问南昌的住房公积金去哪里取谢谢

。很有缘我是就是南昌的。。专门提取的地方在孺子路和象山南路的十字路口向电信大楼方向50米。南昌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
当地房管局,有专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部门,你可以打114查一下
各地公积金政策有所不同,建议通过官网查询或者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请问南昌的住房公积金去哪里取谢谢

4,南昌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拓展资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业务网点、分支机构及受管理中心委托的业务承办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授权或委托,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的制度。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其配偶以及房屋产权共有人还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个人申请。职工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依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转入“暂存户”或在“托管户”管理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管理中心审批。职工持单位审核后的《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四)办理支付手续。符合提取的,管理中心依照核定的提取额度以现金(银行存折)或转账方式支付。  (五)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后,应将管理中心审批的《申请书》返还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提取手续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者房屋产权共有人代办;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六)项及第七条的,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或者原单位缴存职工代办。  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手续的,职工本人和受委托人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名并加按手印,同时提供本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无法在《申请书》上签名的,还应提供经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四章 提取时限及额度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六)项及第六条的,申请人仅当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终止缴存手续后,方可一次性全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本息,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实际发生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实际还款本息。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以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尚有逾期贷款的,管理中心不予批准其本年度提取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以十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当日限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提取凭证及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依据下列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改部门审核的房改审批表或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改契约。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以转账方式转入开发商账户;已一次性全额付清房款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付款发票,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首付款收据,以转账方式转入拆迁办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成交通知书及契税完税证明,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决)算等,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工程预(决)算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或经管理中心现场勘察,符合大修范围的,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以现金方式支付。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现金方式支付。  (九)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以现金方式支付;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实际还款凭证,以现金方式支付。申请人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件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件,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三)职工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同时提供提取条件证明材料和提取用途证明材料,以现金方式支付。  提取条件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提供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  3、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书;  2、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及物业管理费发票或收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提取人出具虚假证明,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所提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南昌公积金应该怎么提取现在有何新政策啊

现在有几种方式提取公积金,分别是终止劳动关系、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低保、大病医疗、境外定居。具体的提取方式可以通过赣服通进行操作。步骤如下:1. 打开支付宝,搜索“赣服通”。2.进入赣服通首页,点击“公积金”。3.进入“公积金”,选择您所需办理的“提取”服务即可。
南昌公积金假如想提取,目前应该可以的。

6,南昌市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南昌市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明细可通过以下方式:1.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保卡(医保卡)到南昌市当地管理中心窗口查询,也可通过自助设备查询。2.登陆南昌市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网站查询,进入http://www.spicezee.com/chaxun/jiangxi/nanchang.html3.通过拨打南昌市当地(0791)12329热线输入身份证号查询,获取个人账户余额信息。

7,南昌住房公积金查询

关注网站http://www.ncgjj.com.cn/办公地点南昌市孺子路223号房地产交易市场3楼
亲,帮你找了下。关于南昌住房公积金查询、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具体信息,南昌本地宝(nc.bendibao.com)的住房公积金专题(nc.bendibao.com/live/ncgjj/)有很权威详细的内容,你参考下。

8,南昌租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申请租房提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二)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与上一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南昌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限额。未婚职工申请租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减半执行。需提交的相关证件和提取证明材料:1、《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声明书》一份;2、身份证原件;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4、结婚证原件;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原件;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原件)。注意事项:1、无房产证明办理:南昌市城区缴存职工可登录“南昌房地产信息网”(www.ncfdc.com.cn)政务平台首页或“网上办公”专栏,点击“南昌市房产信息查询”链接,录入相关信息,次日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为无房的,可打印出房产信息查询表作为无房产查询结果证明。新建区、南昌县、安义县、进贤县、湾里区缴存职工,需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2、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提取金额原则上以转入其银行卡帐户方式支付给职工本人。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本人办理。不能本人办理的,可委托配偶代办。代办时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4、有关政策和业务办理指南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查询或到管理中心领取。办理流程:个人申请——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支付办理时限:材料真实、齐全的当时办结;有疑异的,三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核意见。服务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网址:www.ncgjj.com.cn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益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新的政策主要有三点:第一: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另外,便捷之处在于,不再需要租金发票和税票。
正规租房购房或异地转移提取,,成功到账后给费。本(当)地公积金提取,全球通号186-5144-5916。。。。。。。。Too selfish. If your friend is too selfish, actions for themselves, are not suitable for too much contact with him住院证明一般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出院证明,现在的电子病历都会给病人保留一段时间,你去打印病历的时候就会给你把出院证明打出来,如果是手写的那种,你可以找你的主管医生说明原因后给你再写一份。入院证明,不知道你要住院证明想做什么用,如果有特殊作用就会有特殊要求,但一般正常住过院都会有出院小结,如果出院的时候你的医生没给你出院小结,或者是给过你,你自己弄丢了。这样的话,就可以拿着你父亲和你的身份证,去住院医院的病案科去申请复印病历,复印住院首页,出院小结,入院病历和检验检查结果,然后病案科会给你在住院首页盖章,就可以证明你住过院了。

9,南昌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才能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出来的行为。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主体。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4、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本人办理,因故确实不能本人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同户直系亲属或原缴存单位职工代办。受委托人代办提取业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职工、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离、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出境定居;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的;(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余额:1、职工离、退休;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出境定居;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实际发生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全部贷款本息结清前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上年度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业务网点、分支机构及受管理中心委托的业务承办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授权或委托,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的制度。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其配偶以及房屋产权共有人还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个人申请。职工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依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转入“暂存户”或在“托管户”管理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管理中心审批。职工持单位审核后的《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四)办理支付手续。符合提取的,管理中心依照核定的提取额度以现金(银行存折)或转账方式支付。 (五)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后,应将管理中心审批的《申请书》返还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提取手续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者房屋产权共有人代办;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六)项及第七条的,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或者原单位缴存职工代办。 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手续的,职工本人和受委托人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名并加按手印,同时提供本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无法在《申请书》上签名的,还应提供经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四章 提取时限及额度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六)项及第六条的,申请人仅当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终止缴存手续后,方可一次性全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本息,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实际发生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实际还款本息。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以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尚有逾期贷款的,管理中心不予批准其本年度提取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以十元为单位,且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当日限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提取凭证及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依据下列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改部门审核的房改审批表或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改契约。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以转账方式转入开发商账户;已一次性全额付清房款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付款发票,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首付款收据,以转账方式转入拆迁办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成交通知书及契税完税证明,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决)算等,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工程预(决)算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或经管理中心现场勘察,符合大修范围的,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以现金方式支付。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现金方式支付。 (九)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以现金方式支付;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实际还款凭证,以现金方式支付。申请人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件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件,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三)职工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同时提供提取条件证明材料和提取用途证明材料,以现金方式支付。 提取条件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提供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 3、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书; 2、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及物业管理费发票或收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提取人出具虚假证明,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所提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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