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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长沙市政府地址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2 01:08:00 编辑:长沙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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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立法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第五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立法权限、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拟定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以下列途径征集下一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一)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区县(市)人民政府征集;  (二)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征集;  (三)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  (四)其他途径征集。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由其法制机构统一审查,经单位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下列材料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议稿;  (二)制定的依据;  (三)项目前期调研情况;  (四)必要性论证,必要时还应当提交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五)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及可行性分析;  (六)其他与立项相关的材料。第九条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建议项目的,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后,提出是否采纳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一)立法宗旨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  (二)拟规范的事项是否属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权限范围;  (三)上位法是否已有明确具体规定、有无地方立法空间;  (四)项目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五)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是否已经深入调研、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六)有无明显的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  (七)有无强化部门审批职能倾向;  (八)立法必要性是否充分,确定的立法项目是否属于上级立法机关正在进行立法或者已经列入立法计划的情形;  (九)是否属于纪律、政策、道德和社会自治规范或者属于计划、规划、技术标准和执行层面协调解决等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解决的事项。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后,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立法项目分为三类:一类项目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规章项目;二类项目为起草单位完成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和规章项目;三类项目为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和规章项目。  一类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二类项目中产生,并在当年完成。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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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沙市政府地址

长沙市政府地址是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长沙,别称星城,湖南省省会,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长江中游城市群和长江经济带重要的节点城市。也是综合交通枢纽、国家物流枢纽,京广高铁、沪昆高铁、渝厦高铁在此交汇。长沙地处中国华中地区、湘江下游、长浏盆地西缘、湖南东部偏北,东邻江西省宜春、萍乡两市,南接株洲、湘潭两市,西连娄底、益阳两市,北抵岳阳、益阳两市。全市下辖6个区、1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总面积11819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567、32平方千米。

长沙市政府地址

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百度知

一、修改2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对《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作出修改  1.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将第五款中“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3.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财政、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  4.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修改为“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  5.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及时将餐厨垃圾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6.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  7.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环境保护、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8.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9.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  10. 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11. 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环境保护、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二)对《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作出修改  1. 将第三条第三款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  2. 将第五条中“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  3. 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含储备目录)等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4. 将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为一项,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规划项目的调查红线”。第(四)项相应调整为第(三)项。  5. 将第十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项目调查红线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地块整合的要求。调查红线原则上不得分割现有房屋实际占用地块”。  6.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  7.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保险”。  8. 将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施工单位投保证明”。  9. 删除第二十条,之后条文顺序作相应变更。  10. 将第二十七条中“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  11. 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偿协议订立后,区县(市)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的,经区县(市)征收部门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履行的,区县(市)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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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陈文浩2017年5月27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向各区县(市)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对本部门下放的权限加强跟踪指导,明确授权范围,组织承接权限的相关区县(市)、园区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园区管委会要依法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落实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审批流程,动态公示信息,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用得好;市、县两级审改办要会同监察部门、政府督查室对下放权限的落实情况跟踪评估,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放权决定落到实处。 附件:1.长沙市人民政府下放到区县(市)和园区的行政职权目录(共79项) 2.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步下放到园区的行政职权目录(共10项) 附件1: 长沙市人民政府下放到区县(市)和园区的行政职权目录(共79项)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 1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长沙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行政许可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跨区县(市)的项目不下放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行政许可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此核准权限与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保持一致3非重大和非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备案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4代建项目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审查备案行政备案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本级财政出资项目由市本级审查备案,区县(市)财政出资项目由区县(市)审查备案 5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含年检)行政备案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委托下放 6项目代建制管理和代建方式明确其他职权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本级财政出资项目由市本级审批,区县(市)财政出资项目由区县(市)审批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7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其他职权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8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备案(区级)行政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开福区政府 直接下放 9工业地产标准厂房项目确认其他职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加强对园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配套建立问责机制 10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市)政府各区城镇供排水职能调整到各区住建部门后同意下放到各区住建部门,由各区住建部门在园区设立工作站或办事窗口 11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行政许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政府区投区建项目由区县(市)向园区下放审批权限,由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在园区设立工作站或办事窗口 13监理合同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政府  14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政府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15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政府区投区建项目由区县(市)向园区下放审批权限,由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在园区设立工作站或办事窗口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劳务合同)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政府 17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政府 18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核查其他职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政府   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区投区建项目由区县(市)向园区下放审批权限,除区投区建项目外,同意下放中、小型规模的生产性用房项目(指跨度小于30米、吊车吨位小于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小于12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至各区县(市)住建部门,由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在园区设立工作站或办事窗口     20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l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 22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设施工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等)竣工验收备案(含档案验收)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开福区政府同意部分权限直接下放,对市办施工许可证由市住建委委托区监的项目,可下放权限由各区备案 23供水设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24停水审查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25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2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27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式的确认行政确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政府直接下放  28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和施工单项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招标管理权限其他职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政府直接下放 29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其他职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30临时用地许可行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各园区管委会委托下放  31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审批 行政许可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承办) 各园区管委会 委托下放   32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01.新设采矿权许可02.采矿权转让许可03.采矿权延续许可04.采矿权变更登记05.采矿权注销登记06.矿区范围划定〕  行政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各园区管委会  委托下放 33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行政许可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3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35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36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国家级园区 委托下放 3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38提出规划条件其他职权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39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审查其他职权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40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职权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41组织规划实施评估其他职权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直接下放 42组织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职权市规划局各园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 43专项规划其他职权市规划局各园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 44对建设单位未按期报送验收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规划局市规划局高新分局直接下放  45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高新分局 直接下放  46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高新分局 直接下放 47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行政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4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验证其他职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49Ⅰ、Ⅱ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行政许可湖南省公安厅长沙市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委托下放 50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市公安消防支队   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消防大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消防大队 直接下放    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消防大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含湘江新区办公室)审批范围外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许可。具体下放权限范围由支队在授权文件中明确5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公安消防支队   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消防大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消防大队  直接下放    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消防大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含湘江新区办公室)审批范围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具体下放权限范围由支队在授权文件中明确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 52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备案    市公安消防支队   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消防大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消防大队 直接下放    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消防大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含湘江新区办公室)审批范围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具体下放权限范围由支队在授权文件中明确5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行政备案市安全监管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54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各区县(市)政府   直接下放   区县(市)人防办安排专人对园区管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园区政务中心负责受理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由园区实行全程代办,通过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园区审批绿色通道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送达企业;或区县(市)人防办采取“见章盖章”的形式对园区的项目实施审批 55单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职权 市人防办 各区县(市)政府 直接下放 56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其他职权市人防办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直接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57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因故损坏需要报废认定行政确认市人防办各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58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行政许可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59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60建筑工地夜间临时施工审核其他职权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6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市水务局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区县(市)按已划定管理权限,分级管理62对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按照审定的绿化方案验收其他职权市林业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63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其他职权市林业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64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其他职权市商务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65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商务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政府委托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 66对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特许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商务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政府 委托下放   67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政府 委托下放  68对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政府委托下放  69对被举报并经查实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政府委托下放  70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审核其他职权 市园林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直接下放  71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冠“长沙(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 市工商局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直接下放 72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73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权限除外)行政许可 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 74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权限除外)行政许可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75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权限除外)行政许可 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76公司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行政确认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77拍卖活动备案行政备案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78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企业集团备案登记行政备案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79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行政备案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直接下放   附件2  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步下放到园区的行政职权目录(共10项)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1  区县(市)除楼堂馆所项目外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概算(除市政、交通、水利项目以外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0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立项审批;02.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03.政府出资的楼堂馆所项目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设计概算的审查(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其他职权  区县(市)发改部门  各园区管委会  直接下放   2工业用地挂牌投资强度审查(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和布局统筹)其他职权区县(市)经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3涉及公路安全施工许可行政许可区县(市)交通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行政许可区县(市)城管部门、园林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5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行政许可区县(市)城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6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行政许可区县(市)城管部门、园林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7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核实其他职权区县(市)规划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8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审核(备案制)其他职权区县(市)环保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9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备案行政备案区县(市)质监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区县(市)质监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5,长沙市政府各部门职能

市政府办公厅 (一)负责起草、审核市政府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各类文字材料,处理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收到的各类文电。(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安排及纪要起草工作。(三)负责市政府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督查工作。(四)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建议的承办工作。(五)负责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安排,组织协调市政府大型活动。(六)负责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七)负责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驻深单位、驻军的综合协调工作。(八)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居环境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并协调推进。(二)承担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三)统筹产业发展政策与产业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对相关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意见; 统筹创新型城市建设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培育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负责推进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相关工作。(四)拟订区域经济合作和全市区域均衡战略、规划和综合政策;协调推进与内地省、市和港澳台等区域合作。(五)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按权限负责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管理;研究提出政府建设资金(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年度总规模和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工作。(六)拟订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负责人口政策。(七)拟订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能源监测预警机制,承担保障能源安全的责任;统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八)负责定价政策,监测和分析价格水平,制定我市价格调控目标和对策措施。(九)组织编制并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制定重要物资储备的计划和政策。(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行业的专项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工作。(三)按规定负责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领域内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五)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六)负责工业、商贸行业管理;负责行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七)负责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负责工业、商业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八)承担组织实施重要物资的储备和市场供应的责任;负责粮食行政管理。(九)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会展业管理。(十)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十一)负责国内经济协作、对口扶持、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区建设工作。(十二)统筹协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管理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十三)按权限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十四)指导和管理进出口工作;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按规定办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事宜,指导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十五)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企业设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十六)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按规定协调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管线、机楼(站点)、公共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指导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 (十七)负责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十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十九)承办市政府与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市财政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税收、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财政、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市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将市国资部门编制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监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三)参与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经济调节和综合平衡的建议。(四)监督和指导各项税收收入的组织情况,审核上报市地税局拟订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五)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管理;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六)负责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监督并统筹调度市级财政资金;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监管政府采购活动。(七)承担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的责任。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性资金支出的范围、标准、程序;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九)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债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的贷(赠)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十)负责管理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监管。负责监管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十一)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城市更新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负责对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土地和空间利用的综合平衡;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三)承担落实城市规划的责任。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四)承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储备、土地整备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国土基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组织收取地价款;负责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征(收)地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五)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工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行为。(七)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八)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九)负责土地、房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依法参与调解房地产权籍纠纷。(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承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十一)负责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十二)负责测绘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十四)负责历史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十五)负责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测绘、地矿等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十六)对开发利用土地和执行规划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行为。(十七)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负责建立健全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基本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人居环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实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 (二)承担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统筹协调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各行业各领域有关人居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研究全市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的目标和对策建议。(三)协调和指导宜居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生态市建设,牵头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负责建立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加强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组织拟订住宅产业化政策,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负责审核上报住房和建设、水务、气象等方面的专业规划及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六)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污染减排考核。(七)承担废气排放监管责任,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提高。(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九)承担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十)承担水环境综合治理责任,确保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跨界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工作。(十一)统筹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或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相关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按规定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人居环境监测、预警预测与信息发布;制定人居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人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立并实施人居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人居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信息。(十三)组织开展人居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人居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运、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权内的航空、铁路)管理,协调邮政行业。(二)负责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三)承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责任。参与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拟订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并实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战略、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发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评估城市交通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和改善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四)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货交通场站(枢纽)、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和造价管理。(五)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监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六)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交通公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维护计划、交通改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制定。(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责任。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承担权限内的港口航运、空港及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八)承担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责任。组织、协调深圳地区综合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和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国防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国防交通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九)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导、监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十)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十一)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和其他收费。(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食品和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医疗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卫生、计划生育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三)组织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五)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服务网络;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依法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无偿献血。(六)组织实施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救护责任。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并发布相关信息。(八)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推进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监督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九)承担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监督实施卫生和计生服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技术质量控制与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十)负责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行政执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协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十一)组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十二)指导干部保健工作;承担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市教育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府;草拟本市教育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三)管理市教育经费;检查区级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四)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类教育(成人高校除外)的招生计划;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增设(撤并)和专业设置。(五)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导和管理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六)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七)管理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职称评聘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八)指导市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与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九)指导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与国(境)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外籍教师和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十)指导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十一)建立完善与企业、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基他事项。市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办法,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二、掌握全市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我市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的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四、依法查处各类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五、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深圳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六、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七、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治安秩序,查处各类治安案件;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负责全市保安行业的管理,协调、指导基层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负责全市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工作。八、负责我市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治安巡察工作。九、负责我市城镇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十、组织、实施消防工作,负责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十一、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负责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工作;为全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为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提供装备和后勤保障。十二、对公共信息网络进行安全监察。十三、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十四、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访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十五、负责我市公安机关与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联络、交往和协作。十六、对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市监察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派驻监察机构和下级监察机构的工作。(二)检查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三)组织、指导实施效能监察和绩效管理,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并调查处理。(五)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重大行政过错行为。(六)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协助纪检机关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七)监督检查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查处严重的不正之风行为。(八)协助上级及其他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涉及我市的监察业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退休、退职工作。(十一) 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深就业创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工作。(十二) 承担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责任。(十三)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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