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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1 00:59:28 编辑:长沙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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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法

就是行人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时摩托车也要赔完一万元医疗费十一万伤残费后,余下的承担九成,相当于全责了,不如好好商量,一次性赔多少结案,不要在责任上争论不清了。
首先要看行人是不是走在人行道上.如果在人行道上摩托撞人则摩托车负全责.如果是一快板的机非混行道路.因为行人并排行走.占用道路较宽.则应负一定责任.不超过30%.换要看摩托车的具体情况才能定.比如驾车人有无驾驶资格.车辆是否已达报废年限等.....
摩托车全责,行人无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包括那四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包括那四部分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第一款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扣留机动车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办法定证件外,还可以按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例如,驾驶人无证驾驶的处罚、没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等。 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了相应的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不得继续进行留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第一款

4,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交规是公安部2013年新交通法规将于1月1日起执行,按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规定,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此处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框,保护号牌且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式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和可?/p>
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开车打电话直接作出处罚规定,只是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而各地作出的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一样,有罚200扣2分的,有罚100扣2分的,你需要咨询你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

5,道路交通法

事故赔偿应注意的问题如果交警已经判定在该事故中小货车负主要责任了,接下来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1、责任比例如何?也就是说是一九、二八、三七、四六开都适用于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关系。由于赔偿是按照总费用的责任比例划分的,所以赔偿额多少与责任比例关系很大,必须及时搞清楚。事先做好工作,尽量争取有利的责任比例。2、对方真实的损失情况如何?正因为赔偿是按总费用责任比例分摊的,那么对方的损失额就会成为一个重要的分子,如果对方虚假地把这个分子弄大,你朋友实际得到的赔偿就会减少。所以要认真核实,防止虚假费用出现。3、你方的经济损失额不要出现漏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范围包括:车辆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保障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其它财产损失费(人还活着,有关死亡的几项就不列了)。特别提示,不要忘了后续治疗费用。譬如骨折伤员适用钢支架,一年后才做手术取出的所有费用。4、精神损失费不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的范围之内,一般来说交警调解的经济赔偿项目中不会包括,如果确实要得到精神损失费的话,可能要起诉到法院才行。具体的大约赔偿多少很难说,一者各地的标准不一样,二者医疗费应该是大头,医疗费总额没有确定,其他的估出来了也没用。
只要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是小货车负主要责任就好办了。误工费根据当地的最低月工资算,(不会有太多)后疑症,精神损失费你就看对方的承受能力去要,(尽管要天价)。不过介于小货车是负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说明你朋友也有错)“建议.你就牵让点吧。”
你应该说清楚一点 到底是谁追谁的尾 双方驾驶员有没有酒后驾车 交警有没有到现场勘察

6,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针对哪些情况而设立

1)只针对汽车还是包括所有的行人、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行为人?2)只针对城市主干道 ,还是包括所有的郊区或次干道?我发现只有市区的主干道 ,交通警察会比较严格,主次车道分得很清楚,而行人电动车也比较自觉的进入慢车道。而在市郊,自行车、电动车,尤其上下班高峰时,大量地占用机动车道,甚至导致汽车无法行驶。 红灯时自行车、电动车占用转弯车道,导致后面汽车无法转弯。平日里,交警部门,只针对有车号可以记录的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处罚,包括路面监控,而且还拿出条条款款的道路交通法规。而对于非要, 动车顶多就是特殊任务时,摆摆手让他们变道而已。那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非机动车违章形为是不是不在其中,他们是不是可以将《交通法》不当作法律!?政府部门、交通部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答: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a、机动车指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b、非机动车是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哪些?答: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②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答:公安交警部门。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涉及行人及非机动车的管理处罚规定,只不过现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好管理,而且就实际交警工作效率而言,行人、非机动车的处罚方式很简化,造成管与不管一个效果,所以现在的交通部门就睁一眼闭一眼。毕竟行人、非机动车市弱势群体,对机动车的管理严格可以遏制交通事故的出现。个人意见:交警罚行人和非机动车才能罚多少钱,罚10个也不如机动车一个价高。再说人跑了也没地查,机动车不一样有地找啊~在交警的心中行人、非机动车再乱又不关他的事~

7,交通安全法法则

原发布者:assumingthat《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黄灯,车身在安全线里边,请停车等待。红灯没有打转向灯,并且红灯明显没留出足够安全的行车距离强行并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你好!建议你去参加驾照考试到时候他会给你全面的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我不读法律!!!
建议你去参加驾照考试到时候他会给你全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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