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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殡葬服务,武汉殡葬一条龙大概要花多少钱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7 23:55:57 编辑:武汉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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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殡葬一条龙大概要花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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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殡葬一条龙大概要花多少钱

2,武汉一殡葬店开在地铁口遭居民强烈抵制商家是如何回应这件事的百

商家回应表示了“自己是合法经营,也是单独的铺面,大家的行为他实在无法理解”。国人向来对生老病死比较敏感,尤其是一个“死”字,虽然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但却从来都是三缄其口,因此很多孩子对于“死亡”没有任何概念。对于殡葬行业来说,想要在大城市获得一席之地也非常不容易。在武汉市的一处地铁口对面,有商家开了殡葬服务,门店这一举动遭到了不少附近业主的抵制,大家纷纷认为这个做法未免太不吉利了。但是殡葬店的商家却并不这样认为,他表示自己本身就是合法经营,而且这个不免也是独立的,为什么大家的行为要如此过激呢?社区和警方得知此事后也已经介入调查。不过我个人认为,如果因为大部分人的抵制就要求他强制搬走,就不单单是道德绑架了。虽然大家对死避而不谈,但也不能阻碍他人的经营,更何况对方是合法合理的,难道就因为大部分人的反对,他就要自己承担购买、租赁、装修铺面等一系列的损失吗?虽然在《人生大事》当中有这样一句“人生除生死无大事”,但很多人依然对此事非常的忌讳,因此,大部分殡葬行业都会选择开在殡仪馆和医院附近,这样也更加容易获得客源,通常很少会开在居民区,怕引起大家的反感。法律当中对于殡葬店的选址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我们个人即便是反感,但也不能如此排斥对方,不要以自己的好恶去强加干涉别人的决定。死亡向来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不妨以一颗平常心去看待殡葬店。只要对我们的生活没有太大影响,就不应该因为这点小事而引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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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武汉一殡葬店开在地铁口遭居民强烈抵制居民要求是否合理

居民的要求并不合理。就开店选址等问题而言,只要殡葬店不影响周围环境,没有扰民噪音等,那么选址在哪里开店,应该是殡葬店老板的自由,居民不应该过多干涉,除非当地政府或地区有特殊的习俗或规定,才可以另当别论,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殡葬店老板可以按照自身意愿,选择是否继续开店。其实居民抵制殡葬店的理由,大多都是觉得该店铺是做死人生意,比较晦气,不愿意在自家出行入口,天天碰到这样店铺。可实际上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也是人一生中都要经历的事,与其避讳不谈,不如直面死亡,将死亡这件事看得平淡一些,如此才可能心态平稳地接受人生中的任何变故,我们要将对死亡的恐惧,变更成为对生命的珍惜,每天看着去世者的身影,想想自己还年轻的生命,或许也会有一些别样的感触,对于一些挫折也会觉得没有什么大不了,如此角度来看,殡葬店开在人来人往的地铁口,并无不妥,甚至还有些特殊意义。当然如果是出于市容市貌,已经整体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对于殡葬等特殊行业选址,相关部门可能会做一些规范,譬如在某些地方不适合开设殡葬店,在其筹备办证阶段就可以将问题卡住,避免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租赁装修场所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经营者除了考虑的人流等因素,还是要结合一些当地居民的情绪,毕竟做的是服务行业,如果日常让周围邻居感觉不好,那在招揽生意的时候,也会或多或少受到影响,甚至可能会招不到生意,毕竟同类竞争公司并不少,邻居们有很多可选项,如果不是优点特别突出,他们或许更愿意选择一些让自己内心愉快的店铺。

武汉一殡葬店开在地铁口遭居民强烈抵制居民要求是否合理

4,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5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群众、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体系。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公安、卫生、民族宗教、环保、物价、农业、林业、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城管、文化、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七条 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按照组织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在本单位或者本组织内开展殡葬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按照文明节俭原则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殡葬设施建设第九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新建和改造殡葬设施建设计划,并列入相关综合计划予以安排。  本市限制经营性公墓的建设,鼓励和推进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第十一条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称中心城区)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建设,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区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建设,由各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火葬场、殡仪馆的建设及其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三条 公墓应当建在荒山脊地,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区域建造墓地。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  (三)距水库、水源、河流堤坝500米以内;  (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五)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墓地,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之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四条 公墓内骨灰安葬设施应当按照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规划建设,单个墓穴(含合墓)的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墓区的绿化面积不少于建设总面积的30%。  提倡和鼓励使用有利于自然降解的材料建造墓碑等标志物,推行墓穴构筑物和标志的小型化、艺术化和环保化。  公墓内不得建设家族墓群、宗族墓群和封建迷信设施。第十五条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由乡镇、村组织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乡镇、村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服务的公共墓地。  禁止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

5,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胞以及外国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一律实行火葬,不得土葬,也不得将骨灰装棺埋葬。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殡葬工作加强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下列殡葬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监督检查殡葬法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实行行业管理;  (四)对殡葬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工商、司法行政、宗教民族、土地、规划、卫生、交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加强殡葬管理。第五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场、居民和村民委员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二章 殡葬服务设施第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殡葬服务站等殡仪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主管。除农村安葬骨灰的公益性公墓外,其余殡仪设施由殡葬单位经办;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可与殡葬单位合办。第七条 公墓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公墓应建在荒山瘠地;已在耕地、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江河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建坟的,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知名人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迁入公墓或平毁。第八条 在农村建设安葬骨灰的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和土地规划、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在城镇建设安葬骨灰的经营性公墓,由殡葬单位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第十条 九峰山革命公墓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规定。  回民公墓管理办法,由市宗教民族部门商市民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三章 遗体和骨灰第十一条 死亡人员遗体应由殡仪馆用专用车辆接运。  在医院死亡人员的遗体,暂存太平间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其它场所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及时运送殡仪馆。  未经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死亡人员遗体从殡仪馆运出。第十二条 殡仪馆火化死亡人员的遗体,应事先查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证。第十三条 殡仪馆对经卫生部门检验认为必须立即火化的死亡人员遗体和腐烂的死亡人员遗体,应在运到并查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人员证明或殡葬证后立即火化。  可在殡仪馆冷藏的死亡人员遗体,冷藏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240小时;超过240小时的,殡仪馆可予以火化。  在殡仪馆冷藏死亡人员遗体(含特殊遗体),应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费用。第十四条 不知名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公安派出所现场检验,出具死因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第十五条 死亡人员的骨灰可送公墓安葬,或送骨灰堂寄存,或不留坟头,平地深埋,或以植树代墓,平地深埋。禁止在公墓之外留坟头、碑志埋葬。第四章 丧葬和丧葬用品第十六条 办丧事应文明、节俭,破除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陋习。禁止在办丧事中看风水、做道场、烧花圈及沿道路抛撒纸钱、冥钞。  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按习俗举行的丧葬仪式,应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  在殡葬单位办丧事,可按规定自愿选择服务项目。第十七条 禁止非殡葬单位从事死亡人员遗体整容、冷藏、骨灰存放和办悼念仪式等经营性殡仪活动。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棺材和冥钞等封建迷信用品。第五章 处罚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由民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实行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其自行起葬或强行代为起葬,并责令在起葬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和承担强行代为起葬费用,对死亡人员家属不发给丧葬、抚恤费;  (二)未经批准,擅自兴办殡葬服务设施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三)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死亡人员遗体的,除由殡仪馆对所用车辆严格消毒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本办法施行前,在公墓之外留有坟头、碑志的坟墓,不按期期限迁入公墓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强行代为平毁坟头、碑志,责令承担费用。  (五)本办法施行后,在公墓之外建留有坟头、碑志的坟墓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责令自行平毁;拒不平毁的,强行代为平毁,责令直接责任人承担费用;  (六)在办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发给死亡人员家属丧葬、抚恤费;  (七)生产、销售棺材和封建迷信用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非殡葬单位擅自从事死亡人员遗体整容、冷藏、骨灰存放和办悼念仪式等殡仪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土地、水库、堤防、文物、风景名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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